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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少缴个税及企业所得税被罚

接受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少缴个税及企业所得税被罚 新说税事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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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工资,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费的目的,这是一些企业的操作,对这类企业来说,员工工资来源于两处,一处是账内的,列支工资成本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另一种是接受虚开列支成本或费用,套取现金后发放给员工,此举将导致企业少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费。这类企业会显示出平均工资低于同行业的情况,而税务机关也有相应的比对指标,企业这类操作,风险较大。

本案例告之的一个事项,需要点赞,即:“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这一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使处罚对象知晓相关程序,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一罚告[2025]*号】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且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 元;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追缴,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5148640.83 元。罚款总计 5658411.9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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