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工资,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费的目的,这是一些企业的操作,对这类企业来说,员工工资来源于两处,一处是账内的,列支工资成本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另一种是接受虚开列支成本或费用,套取现金后发放给员工,此举将导致企业少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费。这类企业会显示出平均工资低于同行业的情况,而税务机关也有相应的比对指标,企业这类操作,风险较大。
本案例告之的一个事项,需要点赞,即:“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这一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使处罚对象知晓相关程序,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一罚告[2025]*号】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且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 元;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追缴,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5148640.83 元。罚款总计 5658411.9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