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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草案变化之十一:教唆、诱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责任的法律位阶提升

征管法修订草案变化之十一:教唆、诱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责任的法律位阶提升 新说税事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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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有的时候是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帮助之下完成的,按目前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有的时候是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帮助之下完成的,按目前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帮助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会受到造成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修订稿,将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提升,以使这样的规定的效力更高。同时,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更加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四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以及其他方便,或者教唆、诱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关于**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依法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7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2019年1月1日至 2022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017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022年2月1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等协查回复资料,结合我局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7月年至2021年5月经营期间,在无实际承运能力的情况下,违规向**纺织有限公司开具1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或劳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144,978.88元,税额合计103,048.12元,价税合计1,248,027.00元; 违规向**织造有限公司开具2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或劳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900,755.49元,税额合计171,068.01元,价税合计2,071,823.50元(具体详见附件:**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向**纺织有限公司和**织造有限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表)。**纺织有限公司和**织造有限公司在取得你公司开具的上述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实际少缴增值税274,116.13元。

  你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检查,在现有稽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你公司存在为**纺织有限公司和**织造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发票的情况下,认定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并造成受票方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查询信息,证实你公司仅有车牌号闽CA2687的重型厢式货车1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9月9日缴销,你公司无相应运输能力;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复函等资料,证实为**纺织有限公司及**织造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起运地为新疆阿拉山口市和石河子市;

  3.你公司上游企业**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货运清单,证实你公司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和其他货运公司下单的运输起运地并没有新疆阿拉山口市和石河子市且实际运输车辆均不属于你公司所有。

  三、处罚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违规向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抵扣税款274,116.13元),导致其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受票方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137,058.07元(274,116.13元×50%)。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7,058.0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四、告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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