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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刑事不起诉后,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未提及是否构成偷税

接受虚开,刑事不起诉后,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未提及是否构成偷税 新说税事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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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接受虚开,刑事处罚免了,但行政处罚依据不免。刑事处罚之所以会免,大概率是在刑事侦察阶段,当事企业就虚开造成的少缴税款积极进行了补缴。

接受虚开,刑事处罚免了,但行政处罚依据不免。刑事处罚之所以会免,大概率是在刑事侦察阶段,当事企业就虚开造成的少缴税款积极进行了补缴。

虽然刑事处罚免了,但行政处罚免不了,依据刑行衔接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如果接受虚开造成少缴税款,仍然应当选择较为重的一个进行处罚,而不能因为其在刑事侦察阶段补缴了税款,就只对其虚开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一稽罚〔2025〕*号

**服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经我局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省**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武检刑行意[2024]*号)和《**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2024]*号):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实际控制的**服饰有限公司名义,虚构纺织品购销合同,向杨**、王*实际控制的**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

2024年3月19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湘里程鉴字[2023]第085号王**补充1鉴定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为**有限公司购买的4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9.61万元,已抵扣税额51.72万元。已查实的23张发票银行流水中已到账金额250.33万元,回流到账金额220.05万元,回流交易金额216.92万元,回流对应的开票税额为25.3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稽查工作底稿1份共计2页;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常武检刑行意[2024]40号)1份共计2页;

《**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刑不诉[2024]83、84号)2份共计4页;

**市公安局对王**及**服饰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人张**、报税会计晏*等人的讯问笔录10份共计33页;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3份共计87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公告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一稽罚告〔2025〕4号),就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等有关事项向你公司进了告知,你公司对于处罚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版)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违法事实符合《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45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第二档适用条件,对违法事实处45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岳阳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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