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情形与以前的*冶二十二局情况一样,不过,*冶二十二局虚开发票套取工资部分,税务机关不允许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而本案例中,允许扣除,本案处理更符合税法规定。案例中企业这样做,除了税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工资总额超过上级核定的标准。
来源:税乎网
**税稽一罚﹝2025﹞5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元) 3,484,678.55
违法事实:
1.你单位为了少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套取资金后,发放员工的工资奖金。
你单位共取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个单位的2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5204775.8元。
其中收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发票代码为031001800304,发票号码:47976039-47976050,发票代码为034001900104,发票号码:11221101-11221110,金额合计1369088元。
这22份发票已于2021年12月22日被***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上述费用1369088元你单位在2019年入账,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7日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更正申报,已纳税调增1369088元。
收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9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发票代码为031001800204,发票号码:……,金额合计18429329元。
这197份发票已于2022年3月7日被***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上述费用18429329元你单位在2019年入账,并税前扣除。
收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1月26日,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发票号码……,金额合计1971613.80元。
你单位已在2019年列支费用1971613.80元并税前扣除。
收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2月27日,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发票号码……,金额合计13434745元。
你单位已在2020年列支费用13434745元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将款项支付给上述单位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打到员工工资卡上,累计在2019年实际发放你单位员工的工资25534181元,员工取得的工资是税后工资,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9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724464.25元。
你单位收受虚开普通发票列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该单位实际支付的本单位员工的工资25534181元应予税前列支,应予纳税调减。
你单位收受虚开普通发票列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予调增,2019年应纳税调增184293元。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724464.25×60%=3434678.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虚报亏损,决定对你单位处5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采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套取资金发放员工工资奖金,造成少缴已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属于偷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