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号
**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自**电子商务公司、**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私人账户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检查自以上渠道确认你单位2021年10-12月取得不含税收入金额为598175.86元,2022年1-3月取得不含税收入金额为578114.56元,2023年1-9月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917053.71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分别为5877.15、5781.15、10044.42元,共计21702.72元,少缴增值税对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9.60元;
(二)检查你单位自查明渠道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检查你单位2021年实际收入应为4478175.8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321.41元,2022年实际收入应为2962323.5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862.31元,你单位少计收入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4708.04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35831.69元;
(三)你单位检查所属期间内销售货物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8-12月应缴印花税359.2元,2022年应缴印花税444.4元,2023年1-9月应缴印花税437.60元,你单位已缴印花税642.53元,少缴印花税598.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在税务部门留存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基本资料;
2.自银行机构取得的你单位对公账户、法人等资金流水记录;
3.**公安局岳麓分局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4.**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
5.检查部门取得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58892.51元(增值税2170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9.60元、印花税598.50元、企业所得税35831.69元),处一倍罚款58892.5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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