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成长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一稽罚告〔2025〕**号
某HL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税号:91**01********1207):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20年取得拆迁补偿款52,716,138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相关税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3,179,034.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四类第41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处以罚款,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6,589,517.25元;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13,179,034.5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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