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学习: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解析——个人股东转股

学习: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解析——个人股东转股 阿超说税
2022-10-21
3
导读:勤耕不辍,精业笃行;发挥专业优势,助力企业发展

1、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老股转让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合理费用: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卖方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印花税、中介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不合理费用:天价中介费、代被投资企业还债、支付给不相关的第三方的费用、被投资企业的成本费用、买方发生的费用等。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3、核定征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b、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d、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e、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f、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a、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b、类比法

    第一,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第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c、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股权原值的确认

    a、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b、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c、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合理理由:继承),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d、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约金涉税处理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866号

5、个人撤资收回投资款的税务处理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

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 -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案例:

    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两年后,自然人甲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乙,转让价格仍为100 万元,转让之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 150 万元,A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 67 号文的规定,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基于此规定,甲转让个人股权的价格是平价,低于A 公司的净资产,则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为 150万元。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100)×20%=10(万元)

    由于转让给乙后,当A公司分配股利50 万元的时候,乙还需要缴纳红利个人所得税 50×20%=10(万元)。以上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在甲准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可让A公司分配股利给甲50 万元,甲取得股利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20%=10(万元),再按100万元转让股权给乙,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则符合 67 号文的规定,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无须再补交税款。

    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甲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比方案一两人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10万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阿超说税
1234
内容 149
粉丝 0
阿超说税 1234
总阅读116
粉丝0
内容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