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的某一天,阳光明媚,我正在办公室喝着下午茶,畅想着下班买点什么好吃的犒劳自己,忽然听到审批系统的提示:业务部门老大张总提交的报销单需要审批。打开发票附件一看,我顿时火冒三丈,发票上的开票日期赫然写着:2024年12月29日。
这种情况大家有没有遇到过?
我扪心自问一下:年终关账的时候我发了通知的呀,我都把丑话说在前面了呀:12月31日之前必须完成24年度的报销,否则费用自担!
但是,业务部门老大偏偏在2月份拿着去年的发票找我报销,你说气人不气人?但是咱又不敢不给人家报销,万一在老板面前参我一本,那岂不是更得不偿失?算了,好汉不吃眼前亏,先想想如何账税处理再跟他算账
让我想想,遇到跨年发票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以下为了简化处理,不考虑进项税)
因为现在已经是25年了,倒不回24年了(除非做反结账),那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搞定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对了,还要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冲销多计提的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当然,如果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伙伴,直接做到25年当期就可以: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在毫无预兆之下被业务部门摆一道的做法,那假如这笔费用在关账之前业务部门已经给我打招呼,我已经预估了呢?
那更好办了,如果和预估的一致,就直接把发票放到24年的暂估凭证后面,如果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只需要补一个进项税的分录就行了:
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做到25年当期,举个例子:
2024年12月,大冤种公司发生一笔费用10万元(如业务招待费),已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发票,则暂估入账:
(1)红冲原暂估分录(2024年错误金额):
账务处理只需要分清楚自己的身份,用追溯重述法还是未来适用法调账都能分分钟拿捏
,税务处理才是容易晕的:
回到开篇提到的业务场景,我们是突然收到的24年开具的发票,没有任何预知,那就不存在暂估的可能性,2024年开具的发票2025年2月份来报销,到底在2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25年呢?
先说结论:应该在2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在25年5月31号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税前扣除。
凭什么?Tall me why? 会计做账的时候,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是直接做到了25年吗?难道也要在24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吗?
是的,因为企业所得税就是一个“钢铁直男”,没有未来适用法一说,业务实际发生年度就是2024年,无论做账做在哪一年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税前扣除:
即便是2026年收到了2024年的发票,也要追补扣除,但是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所以,咱们还是得把这笔业务老老实实的在24年税前扣除(偷偷告诉你,实务中如果金额太小,而且汇算清缴期已经过了,只要不牵扯补税,可以找税局老师通融通融,你懂的
)。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伙伴,就需要注意25年做的那笔账对所得税的影响:
贷:银行存款
这笔账务处理影响了25年会计利润(导致25年利润降低),但是税务处理上已经在24年扣除过了,如果不调整就会导致重复享受税前扣除,所以还要在26年汇算25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反向调增:
以上就是关于25年取得24年开具的发票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还是那句话:账是账,税是税,它俩不是穿同一条裤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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