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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重提︱某上市公司备案单证违法 一千多万出口退税款被追回

旧案重提︱某上市公司备案单证违法 一千多万出口退税款被追回 明哥说税
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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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上市公司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扒开税雾》按:做好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对出口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不重视这项工作,就容易出现问题:轻则备案单证不规范,重则备案单证虚假,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下列案例虽说过去5年之久,但是其警示意义犹在。


证券代码:600XXX 证券简称:XX股份 编号:临2013-42号

 

南京XXX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XXX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国税稽处〔2013〕26号)。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进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决定对相关退税予以追回。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

2010-2011年期间,公司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07.24元。

2、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六条之规定,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已取得的退税10,337,407.24元予以追回。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公司将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15日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该事项对公司的净利润影响数额为10,337,407.24元。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并结合2012年全面实施的内部控制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司税务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XXX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


编者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该通知虽已废止,但是其第六条规定的主要精神已被后续文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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