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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被补征税款,提供筹划服务的事务所被判赔偿

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被补征税款,提供筹划服务的事务所被判赔偿 新说税事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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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务所在为某集团公司提供筹划鉴证时,承诺“确保享受税收优惠” ,但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处置收益未计入收入额导致其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最终补税加滞,某集团公司认为事务所执业不当导致其产生损失,因而诉诸法院要求某事务所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事务所承担30%滞纳金并退还部分服务费。

以下为判决书要点: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与被告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4 月 17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2025 年 9 月 25 日、12 月 26 日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退还服务费 30 万元并按年利率 3.7% 支付 2022.4.26 起资金占用利息;
  2. 赔偿税款滞纳金 2883340.96 元,按年利率 3.1% 支付 2024.12.20 起资金占用利息;
  3.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求暂合计 3238339.35 元。

原告诉称:

2020 年双方签订《财务服务协议书》,约定事务所为原告 2019 年度西部大开发 15% 所得税优惠提供筹划鉴证,服务费30万元。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认定原告鼓励类收入占比 70.36%,符合优惠条件。后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原告隐瞒大额股权转让收入,计入后收入占比不足 70%,要求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原告补缴税款并产生近288万元滞纳金。事务所出具承诺函承诺无法解决滞纳金问题则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因事务所专业判断错误,应全额退费并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

被告辩称:

  1. 事务所已依约出具鉴证报告,服务完成,原告自愿付款,无违约;鉴证报告仅为参考,优惠资格由税务机关认定;
  2. 滞纳金系原告隐瞒股权转让、未完整提供财务资料导致,责任自负;
  3. 合同 “确保享受税收优惠” 条款违反税收法定,属无效条款;滞纳金损失不可预见,不应赔偿。庭后补充书面答辩,坚持案涉保证条款无效。

审理查明

  1. 合同约定两项服务:2019 年度所得税优惠鉴证筹划、2020 年度全年财务顾问;服务费 30 万元,完成优惠申报后付款,原告 2020 年6月全额转账。原告出具《管理层声明书》承诺提供全部完整财务资料。
  2.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将8400余万资产处置收益认定为股息红利,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核算总收入,出具占比达标说明。
  3. 2022 年税务机关出具风险提示函,查实原告股权转让大额收入未并入收入总额,不满足优惠条件;原告 2022年补缴税款,2024年缴纳滞纳金 2883340.96 元。
  4. 2023年事务所出具承诺函,承诺协助原告开展税务救济,无法解决则承担合同全部违约责任;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是否完整告知、索要股权转让材料。事务所仅提交无法核实身份的微信记录,无有效证据证明完成 2020 年财务顾问服务。

本院裁判观点(三大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确保享受税收优惠” 条款有效,仅属行业不当承诺,不违反税收法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认定无效,但该绝对化承诺加重委托人信赖,认定事务所存在缔约过错。

服务费返还:30 万元拆分,2019 年度鉴证服务对价20万元(已履约不予退还),2020 财务顾问服务对价10万元,被告举证不能证明履约,应予退还。

滞纳金损失分担(混合过错)

事务所过错:对7200万资产处置产生8400万收益异常数据未保持职业怀疑,轻信原告口头陈述未核查股权交易,执业存在重大疏漏;缔约作出不当承诺误导原告申报。原告过错:作为纳税人掌握全部股权交易信息,未完整披露,自身负有最终涉税审核义务,系损失主要诱因。酌定责任比例:原告自担70%滞纳金损失,事务所承担30%即 865002.29元;双方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均不予支持,属重复索赔、无法律依据。

判决主文

一、被告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 100000 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 865002.29 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70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37707 元;原告负担 26395 元,被告负担 11312 元。

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判决书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渝0104民初6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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