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中,会消耗材料、燃料、动力、人力等,其中,材料的消耗,其结局可能是报废,但有残值,企业会将其处置并获得一定收入。另外,研发活动中的以上消耗,还会形成产品,这些产品未来的去向,可能是直接对外销售,也可能是形成存货,还有可能是形成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
研发过程中的上述情况,目前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领用材料报废处置收入要冲减研发费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不能加计扣除。
但是,目前的政策存在问题。即,研发形成产品,如果没有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支出能否加计扣除?形成固定资产,对应的材料能否加计扣除?形成存货,对外销售产品以及固定资产,除了材料成本,还会消耗电力、燃料、人工,这部分支出能否加计扣除?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导向上来说,毫无疑问,上述情况也一样不能加计扣除,但目前没有针对这些事项不能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从而形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巨大漏洞!
漏洞还不限于此。上述涉及研发费用归集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下,根本就没有涉及,也就是说,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口径下,研发消耗材料、燃料、动力、人力等,不论是否形成产品或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对外销售,均计入研发费用,这使得高新口径下的研发费用口径非常宽泛,宽泛的结果就是有些本不应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享受了。这是不应该的,这对其他企业极不公平。
来自于“酷酷的税务笔记”的信息表明,某些地方有内部执行口径,该口径清晰表明,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所消耗材料、燃料、动力、人力等,不计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中。这是政策规定的一个进步,但遗憾的是,仅是一个政策执行口径,不具备法律效力。
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对上述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公平享受的关键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1、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其对应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工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2、1的支出同时也不允许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研发费用中。
来源:酷酷的税务笔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