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的纳税申报和调整(A105050表)
说财论税 工资薪金的核算是企业非常常规的事项,也是财务人员非常熟悉的业务,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有许多小伙伴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比如工资薪金没有纳税调整事项,还需要填报A105050表吗;账载金额填写“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吗;发放金额填写“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吗等等。小编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如下,希望对大家的实操有一些帮助;不妥之处,欢迎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指正。
一、工资薪金不需要做纳税调整,还需要填报A105050表吗?
答:【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该表。
二、【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的“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是填报“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还是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数?
答:“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提示】财务核算时,要保持账务处理的一贯性,该原则对于企业汇算清缴时采集数据非常重要。如果财务记账严谨,那么一般情况下“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数与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是相同的,汇算清缴时“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可以通过成本费用科目“管理费用-工资”、“销售费用—工资”等采集数据,也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数采集数(如果企业账务处理保持一贯性原则,正常情况下这两处采集的数据相同)。
但是对于财务核算不太严谨的企业,比如日常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但对于临时工的工资漏记了,补记会计分录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这种情形下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数填报“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数据就是不对的,因为少了临时工的工资。
三、【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的“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是否包含资本化的工资薪金,比如计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的工资?
答:“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包含资本化的工资薪金,虽然资本化的金额并未影响到当期损益(比如计入生产成本、并未销售的产品),即未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但【A105050表】的调整金额不是“账载金额”,而是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如果“账载金额”不包含资本化的工资薪金,会影响“纳税调整金额”、进而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1】甲企业2023年计入生产成本的工资60万(年末未销售、未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工资50万,销售费用工资20万,合计130万,全部已发放。填报【A105050表】时,“账载金额”为130万元,“实际发生额”130万元,“税收金额”为130万元(假定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金额”为0。简单论证如下:
假设情形一:“账载金额”填报70万元,“税收金额”为130万元,则会产生纳税调减60万元;当产品销售后,“生产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其中包含的工资60万元会重复扣除。除非企业分类登记关于资本化的工资薪金的税会差异台账,每年根据影响损益的金额再做纳税调整【台账内容包含资本化的类型,是计入在建工程、还是计入无形资产、或者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等;计入损益的方式是分期折旧摊销还是销售结转成本等等;影响损益的时间等等】,这无疑会加大企业工作量、也不方便税务监管。
假设情形二:“账载金额”填报70万元,“税收金额”为70万元,则不会产生纳税调整,整体也不会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工资薪金”总额,减少“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所以该种填报方法也不妥。
四、【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如何填报?
答:“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填报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这里的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的时点是指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的工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举例2】甲企业2022年计提工资100万,在2022年发放了80万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又支付了2022年计提的工资10万元,则甲企业填报【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金额为90万元。
【举例3】2022年甲企业计提工资100万,实际发放80万,未发放的20万元在2024年10月份发放。则在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填报100万,“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填报80万,纳税调增20万元。
五、【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是否包含本年度发放的以前年度的工资?
【举例4】甲企业2022年计提工资100万,2023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2022年的工资80万元。2024年10月份发放2022年度的工资20万。该20万是否可以扣除,在哪一年扣除?
【分析】2024年10月份发放的2022年的工资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在工资所属年度2022年还是工资发放年度2024年,目前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回答也不一致。
观点一:在发放年度扣除,发放金额填报在【A105050表】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额”中,以此实现纳税调减。(个人倾向观点一)
发放以前年度工资问题,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理由如下:
第六条是针对“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以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发放,2022年未发放的工资,不属于2022年“实际发生”,即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追补扣除的条款。
六、【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第1行第5列)如何确认?
答: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 1 列和第 2 列分析填报。切记:“税收金额”不一定是第2列的“实际发生额”哦。税收金额根据以下原则确认:
1、填报在“税收金额”列的工资薪金一定是已发放的工资;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包含在“税收金额”中。
2、填报在“税收金额”列的工资薪金(也就是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必须满足合理性的要求,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提示】企业没有工资薪金制度或者没有代扣个税,列支的工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举例5】2023年甲企业列支工资100万,但税务检查时,甲企业没有相应的工资薪金制度,则工资税前扣除就有一定的瑕疵。建议企业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沟通成本、税金成本。
【举例6】2023年甲企业列支工资100万,但有3个人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该3人2023年工资为20万,假设所有计提工资都已及时发放。则甲企业“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填报100万,“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填报100万,“税收金额”(第1行第5列)填报80万。
答:要根据企业支付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的方式来看“税收金额”,如果企业直接把工资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工人,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收金额”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把用工成本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则该部分成本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而是以劳务费发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举例7】甲企业2023年计提并支付劳动合同用工的工资为100万,劳务派遣用工工资30万,该费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并取得了相应发票30万,财务核算时计入了“管理费用—工资”中。本例中,“账载金额”(第1行第1列)填报130万,“实际发生额”(第1行第2列)填报130万,“税收金额”(第1行第5列)填报100万。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3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是针对工资薪金的填报时,不作为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所以本例中作了纳税调增30万。同时提醒纳税人:要同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六、其他”的第4列纳税调减30万元。这样实现了30万元的劳务派遣费用在税前可以扣除,但同时又能实现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目的。
【答疑解惑】根据以上分析,反正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成本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在哪扣都一样,能不能不调整,在【A105050表】中“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直接填写130万,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工资薪金是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是限额扣除的,基数(工资薪金)算错、影响到后三者的扣除金额,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都有影响。所以我们要根据税法规定准确填报“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