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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说财论税
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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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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