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企业都给员工缴纳有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受伤,则可以申请相应的理赔;那么关于工伤保险的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
①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②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保险时效
工伤赔偿一般在三个月左右能赔下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三十日内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然后持决定书以及医疗费用凭证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赔偿,核查通过后,发放工伤赔偿。
四、工伤保险赔付涉税情况
4.1企业所得税中的工伤理赔款工伤理赔款能否全额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中的工伤理赔款在企业所得税中,超出工伤保险理赔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工伤理赔款,应当核算进入“福利费”,受到工资薪金总额14%的税前扣除限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亦即包括了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所以,不能用社保报销,公司实打实出的医药费,需要核算进入“福利费”,并按照规定限额内的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企〔2009〕242号第一大点的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4.2、个人所得税中的工伤理赔款工伤理赔款要不要扣个税?
答: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属于生活困难补助,那就可以免征个税;如果不属于生活困难补助,那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
“生活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首先,税法早已明确了,生活困难补助可免征个税,但并非所有工伤理赔款都可以算是生活困难补助。如果员工所受工伤已导致员工生活困难,那么公司此时承担的工伤理赔款实质是一种生活困难补助,员工将无需就理赔款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生活困难补助免税制度的时候,公司需内部补充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手续和补助金额标准等规章制度,对实际存在生活困难的员工合理发放补助金。
但如果,员工所受的工伤仅为轻微伤,公司支付的工伤理赔款难以吻合“生活困难补助”的定义,公司需要把该笔工伤理赔款并入“工资薪金”中代扣缴个税。
法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一及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
五、工伤保险赔付账务
关于劳动者工伤的赔偿,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
4.1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会计处理如下:
a、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为员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一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b、如果是保险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假如全额支付)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