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重要的现金流,根据2026年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
若未按上述规定收汇,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结合这个最新政策,这里给大家做两个关键的提醒:
一、一定要抓紧推进回款
2025年出口的货物,如果你已经完成了出口退税的申报,但对应的外汇还没有收回来,现在就要赶紧与境外客户沟通好,督促款项及时到账:因为2026年4月30号,这是2025年出口货物收汇的最后期限。
如果在4月30号之前没有完成收汇,已经办理退税的税款,必须全额的还给税务局;如果超过36个月都没有收汇,则业务会直接视同内销全额补税,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
二、去年出口的报关单一定要抓紧核对
如果外汇已经收到了,但是进项发票还没收到的,现在也要抓紧与供应商沟通。
因为4月20号就是2025年报关单的最后申报期限;如果过了4月的征期,就算逾期申报,不仅审核会变得严格,需要补充的资料也会多很多。而且,如果下个月再申报,还必须额外提供《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流程增加一步,还会增加额外的审核风险。
注意事项:
1、在规定期限内如果确实无法收汇,且又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
2、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将收汇材料收齐后留存备查。
收汇材料以及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未按规定留存的,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
收汇材料以及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存在虚假或冒用的,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征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
3、申报退(免)税应同时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有:
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未满二十四个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