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笔者解析:在职职工总数已经调整为30人以下(含30人),比如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第八条的规定,减免缓缴政策为: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本文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方面进行了简单总结,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要看笔者更多文章可以关注桃子说税微信公众号查阅,也欢迎加笔者微信tgj20160307交流探讨税法实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