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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娴说税语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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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税地字〔1989〕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22号 

发布日期:1989-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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