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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主要在哪里?

建筑企业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主要在哪里? 桃子说税
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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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多年对建筑业的了解,很想聊一聊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问题,也想在“桃子讲税”公众号里专题讲一讲,但考虑挂靠

根据我多年对建筑业的了解,很想聊一聊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问题,也想在“桃子讲税”公众号里专题讲一讲,但考虑挂靠施工的敏感性,身边的朋友不建议公开去讲,毕竟,从建筑法的角度看,挂靠是不被允许的。但是,能拿到项目的没有资质,有资质的不能直接拿到项目这种现象确实是普遍存在的,有一句话叫“存在就是合理的”,而税务征收管理也是基于经济实质来展开的,有一种理论说“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既然这样,我觉得,从税收的角度去谈挂靠项目的话题,也无可厚非!

 

那么,建筑业挂靠项目的的风险都来自哪些方面呢?我们今天只从税务风险的角度去谈,因为,其他法律规范并不是我的专长,还是做自己最擅长的事吧。

 

简单地说,建筑业挂靠项目的风险就是两个方面,资金风险和税务风险,资金风险靠的是信誉,既然能用人家的资质,关系肯定不一般,哪个挂靠方会冒失地寻找一个不熟悉的被挂靠方呢?当然也可能有,但极少。所以,关于资金风险的话题不展开,我们重点聊一聊税务风险。

 

建筑业挂靠项目的实质是以别人的名义干自己的活,所有的法律形式都是被挂靠方名义,所有的资金活动都从被挂靠方走,记载资金活动的账务核算也当然在被挂靠方,这样就有一个问题是挂靠方必须面对又难于解决的——利润怎么拿回来?

 

营业税时代大家都没有觉得这是个问题,因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到了增值税时代,挂靠方再用营业税时代的方法拿回利润存在很大的虚开发票的风险,但是,有谁真的有办法不虚开发票拿回利润呢?有谁真正用心思考过这个问题吗?除非把利润体现在被挂靠方的账面上通过分配或奖励等形式发放出去,但是高额的所得税负担挂靠方又不愿承担,所以实践中,挂靠方只能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拿回利润。

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虚开不虚开的问题,而是谁的手法更高明不被查处的问题!或者即使被查处谁能把风险降到最低不至于触犯刑事法律的问题!

 

按照当前的虚开发票刑事法律规定,虚开专票税额五万元以上就够判刑的,虚开普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普票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就够刑事立案的。如果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真的认真起来,不知道有多少挂靠项目的老板夜不能寐啊!当然,从一些虚开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没有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的判缓或免于起诉的居多,这也要看法院如何定性量刑,如果主张虚开发票是行为犯的,判有罪的居多,如果主张虚开发票是结果犯的,只要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免于起诉或判缓的居多。

 

建筑业挂靠项目利润回流方法有很多种,目前已知的就有不下五种,其中最愚蠢也是最粗暴的做法是买发票进成本,一旦东窗事发,定性为恶意虚开发票几乎是定局,有非常大的税务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坚决不能做!大家想一想,虚开发票案发往往是从开票方开始,你去买人家的发票,别人也去买,开票方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赚取超额利润,短时间的正常缴税只不过是瞒天过海的幌子而已,早晚开票方会走逃的,挂靠方靠这种方法是短时间把利润回流回来了,但确隐藏了一个巨大的风险——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牢狱之灾!

 

实践中也听说,一些挂靠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对于利润回流的风险问题,他们也很无奈,都是自己想自己的道,也会通过各种错综复杂的交易环节的设计来规避各种风险。还是那句话,存在就是合理的,有这样的经济模式,必然会产生这样的税务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每一个挂靠项目的负责人都不是等闲之辈,能拿来项目本身就是本事,如果再进一步把风险控制好,才能善始善终!

 

声明:本文观点只是对现实中存在的现象的简单总结,不是自创,更不是筹划,不构成操作建议,只是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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