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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必须取得主单或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签发的分单才行?

出口货物退税必须取得主单或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签发的分单才行? 明哥说税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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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说税”按:近日,敝号转发了上海海关学院胡蓉老师的文章《报关单上的提单号真是提单号吗》,引发读者关注。胡蓉老师在其所作的《打击“买单配票”骗取退税违法行为——出口退税中提单发货人与出口商不一致对策》一文中也指出:"在实务中,指定货代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建议补充提供贸易和物流的佐证单据。既让出口商合理合法地退税,也避免了让出口退税部门处理大量虚假分单的工作"。出口退税老师王术芳对此有异议,撰写了《出口货物退税必须取得主单或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签发的分单才行?》,今日特予转发!欢迎大家发表意见并在文后留言。小编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24 号)第八条规定,“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不知各位读者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


出口货物退税必须取得主单或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签发的分单才行?

原创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2021-03-17

有一些地区的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必须以主单作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或者以货代分单作为出口退税备案单据的,必须是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发的分单才行。那么按此说法,fob指定货代出口货物,指定货代没给出口企业船公司主单,只是出具了自己的分单,还非要求提供主单或该指定货代具备无船承运人资格签发的分单才给退税?


老外客户指定货代,很多出口企业都遇到过,你能找指定货代要到分单就不错了,还指望着这个客户的指定货代非的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才行?这是要老外在找合作货代时还得问问货代是不是无船承运人吗?


货代分单,实务中货代公司都可以出具的,分两种:一种是备案了无船承运人,具备了无船承运人资格(交通运输部网站可以查询无船承运人及其备案的提单格式),另一种是没有做无船承运人备案的,也就是交通运输部网站上查询不到该货代及其提单格式。


有人说,货代单属于伪造的,就因为一个无船承运人备不备案资格问题,就直接给整成是伪造的单据了,还什么在船公司系统里查询不到,这不是废话嘛,人家货代签发的分单你去船公司系统里能查到才怪!


税务机关对这类分单进行核验真伪,核验的是分单上显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核验分单上显示的船名航次、启运港、目的港、货物信息、集装箱号等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舱单一致,而不是来核查这个分单有没有在交通运输部备案。


虽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备案单证之一的提运单,必须由承运人签发(实际上这个规定就有问题)。海商法中对承运人的规定为:“承运人是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指的就是承担运输的船公司或他所委托的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船代。并不是说你货代做了无船承运人备案了就是承运人了,从海商法来看,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公司要想成为承运人,那必须与托运人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才行。大家想想可能吗?一般的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了,你出口企业找他订舱出货,他能跟你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你们签订的那是代理合同!(只有少数的大的无船承运人货代才是真正的作为承运人来操作的)。对应虽然备案了无船承运人且提单格式也做了登记的那些货代,他们签发的货代单也只是一般的分单,不属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


那么什么样的货代需要办理无船承运人备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才需要向交通运输部办理备案及提单登记,实施细则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作出详细解释:无船承运业务,指的是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 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 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 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 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 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
  (6) 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 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 其他相关的业务。


注意了:按照上面的解释,无船承运业务是发生提供运输并同时做了那(1)-(8)项之一或其中几项的才属于无船承运业务。举个栗子:出口商委托A货代办理订舱业务,A货代找B船公司,A货代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那么承运人为B船公司;假如A货代找C货代订舱,C货代是无船承运人,且C货代对外以自身公司名义开展运输,然后C货代再把货物委托给D船公司运输,那么C货代就属于承运人了,C签发提单,而此时,D船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一个货代公司,不是以自己名义承运的,只是代理出口商订舱和办理托运,换句话说,承运的主体是船公司,不是货代公司,这不是无船承运业务好不好?既然不是无船承运业务,你让这货代做哪门子无船承运人备案啊?


在实务中,货代公司备案无船承运人的还是少数,以这个为条件来说分单符不符合规定那真是在耍流氓玩出口企业了。我们不论取得是主单,还是NVOCC签发的货代单,还是不具备NVOCC的货代签发的货代单,只要单据显示的内容与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信息、运输信息等是一致的,那都满足备案单证的要求了。如果非要按24号所说的必须承运人签发的才行,那出口企业只能取得船公司或船代主单或者找那几个大的NVOCC无船承运人货代走货取得提单才行了。那么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出口业务不满足要求,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业务是FOB客户指定货代操作出口,出口企业基本上拿不到主单,拿到的一般是指定货代出具的分单了,不管这个货代是不是NVOCC,那他签发的分单不还是不满足24号所说的承运人签发这个的规定嘛,既然不符合规定,税局还要求NVOCC签发的可以,而不具备NVOCC签发的不行,这不是双标嘛?而且原国税发(2005)199号也已经全文废止,其中必须用具有货权属性的提单备案单证也相应废止了,那么不论是主单、还是NVOCC签发的经登记的货代单,还是不具有NVOCC的货代签发的货代单,都应符合备案单据的要求。


更有老师说了,能出具主单的,如果出具了分单,那分单就是虚假。请这位老师去那些做FOB指定货代的出口企业调研下吧,很多FOB指定货指定货代是不会给出口商主单或主单复印件的,能给出具个分单就不错了,你把这种说成是虚假,这是直接一棍子把FOB指定货出口企业搞死了!还有什么分单单号跟主单提单号要是发现一致的分单就是假的,人家货代签发的货代单你管人家怎么编号干么,非要说有自己的编号规则的那是船公司或船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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