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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虚开普票,判刑二年七个月

居间介绍虚开普票,判刑二年七个月 桃子说税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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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凯

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2)沪****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凯华在明知相关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其居间介绍,让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为上海E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89,8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让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为为上海F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价税合计2,298,200元。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凯华经警方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凯华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凯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凯华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交易记录、记账凭证、资金回流明细表、非正常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刘某、施某的证言,被告人顾凯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顾凯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凯华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顾凯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中,被告人顾凯华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凯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凯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顾凯华能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凯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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