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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之名转让土地筹划被认定偷税,补税罚款逾3000万!

以“股权转让”之名转让土地筹划被认定偷税,补税罚款逾3000万! 桃子说税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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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股权转让”之名隐瞒土地转让之实,未将其土地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出,规避了土地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

以“股权转让”之名隐瞒土地转让之实,未将其土地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出,规避了土地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构成偷税。类似案例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申626号裁定中有介绍,以下案例亦值得借鉴: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税二稽罚〔2022〕5号

纳税人名称: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一)涉案资产的交易过程

2018年4月19日你公司与福建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座落在连江县某园区1幢、2幢、科技研发楼、车间、车间四[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5436号,不动产单元号:350122-019005-GB00007-F00010001](以下简称“不动产”),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

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某宸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宸电缆公司”)。2018年5月8日某宸建设集团给你公司出具指示函,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福建某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9日你公司与某深建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你公司持有的某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某深建设公司。

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与某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某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923809.52元。

你公司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让某宸电缆公司股权给某深建设公司的交易时点为2018年5月9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不动产转让给某宸电缆公司交易时点为2018年5月11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2.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福建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指示函;4.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某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6.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7.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资料;8.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等。

(二)涉案不动产的交易金额

根据2018年4月19日某宸建设集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根据双方指定收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委托授权书情况、相关人员调查情况,你公司、某宸电缆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某宸建设集团盖章确认《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某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收款人为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上述往来款均是双方对《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对账单》;2.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福建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4.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向福建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指示函》;5.福建某电缆有限公司、福建某宸电缆有限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6.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申报资料;7.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等。

你公司与某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非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公司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增值税257028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印花税62648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20441655.23元。

处罚依据:

经我局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偷税金额合计20441655.2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20827.62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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