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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律丛∣浅谈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答复

隆天律丛∣浅谈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答复 隆天知识产权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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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组合发明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类型,其具有创造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组合后总的技术效果要大于进行组合的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之和。与其他的发明类型相比,在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着重考虑技术方案之间的

组合发明 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创造性判断


组合发明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类型,其具有创造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组合后总的技术效果要大于进行组合的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之和。与其他的发明类型相比,在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些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对发明的创造性的贡献,而不是单独、孤立地考虑这些技术方案以及这些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


对此,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也给出了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即综合考虑:①组合后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②组合的难易程度;③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④组合后的技术效果。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还指出,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这样的组合发明就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即具有创造性。也就是说,组合发明具有创造性的条件是:①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②组合后的技术方案的效果大于各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

 

以下笔者将通过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发明名称为“一种CNG运输船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底部应变支撑装置”,申请号为201510348128.1(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分析。


图1

在本申请中,如图1所示,该底部应变支撑装置包括滑动限位结构和支撑复位装置。其中,滑动限位结构包括球面法兰(2-1)和法兰托圈(1-1),预紧螺栓(2-2)将球面法兰限位在法兰托圈(1-1)上,并形成沿邻接的球面转动的自由度,预紧螺栓(2-2)上设有元宝簧组合形成的支撑复位装置,球面法兰(2-1)借助于元宝簧组合形成的支撑复位装置实现对瓶式压力容器(2)随机应变复位。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CN203975535A)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图2

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大容积气瓶的支撑结构,如图2所示,该支撑结构包括支撑板1和法兰2,。其中,支撑板1固定在框架或行走机构上,法兰2固定在支撑板1上,气瓶3通过法兰2固定在支撑板1上,法兰2与支撑板1连接接触面之间安装有至少一减震件4。


审查员基于对比文件1认为:本申请的底部应变支撑装置是采用滑动限位替换限位机构,采用球面法兰替换法兰,采用元宝簧替换减震件;同时审查员认为为进一步减小多个方向的振动,容易想到采用滑动限位机构替换限位机构,采用球面法兰是常规技术手段,元宝簧也是常用的减震弹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仅从图1和图2的对比,以及审查员的分析来看,似乎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球面法兰、元宝簧等一些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便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但是,通过深入地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简单叠加而成。


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知:球面法兰与法兰托圈之间相互作用会形成沿邻接球面转动的自由度,瓶式压力容器借助滑动限位机构中的自由度可以在船体摇晃时产生相应的摆动,瓶式压力容器随船体晃动时,施加在瓶式压力容器的外部冲击力会由预紧螺栓传递至支撑复位装置,并由元宝簧缓冲吸收,从而避免复杂海况中瓶式压力容器的变形和损坏。


而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大容积气瓶的支撑结构中,减震件能够在法兰和支撑板之间提供缓冲,保证二者的连接强度。但是当气瓶遭受复杂多样的海况时,气瓶将遭受上下震动、左右摇摆和前后颠簸的复合冲击力。该复合冲击力将使气瓶遭受多个位置不均的受力,甚至是扭曲的受力。而普通的减震件无法化解这种受力不均,同时由于气瓶的两端均被法兰和支撑板固定,其只能承受来自各个方向不均衡的冲击力,长此以往将导致气瓶的弯曲,扭曲或屈曲而发生变形和损坏。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克服对比文件1的缺陷,避免了瓶式压力容器在复杂海况中的变形和损坏,保证了瓶式压力容器在运输过程中整体结构的完整性。所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对比文件1和球面法兰、元宝簧等一些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其具有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意见陈述。之后,审查员接受了该答复,本申请顺利获得授权。在本次审查意见答复中,笔者是将组合的各技术特征作为整体,找出各技术特征相互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组合后技术方案的效果,并以此应对审查员的评述。

总 结


在处理组合发明创造性答复的案件时,重点可以放在构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存在相互的关联,并由此而带来新的技术效果,亦或整个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否大于每个技术特征所具有技术效果的总和上,以获得答辩思路,从而找到审查意见答复的突破口。

 

作者:



张晋晋

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执业领域:机械、化学、生化等领域国内专利申请以及官方审查意见答复等。



责任编辑:于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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