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典型案例 | 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先在行业知名!

典型案例 | 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先在行业知名! 隆天知识产权
2018-07-11
2
导读:汤姆·福特(Tom Ford)作为知名服装设计师,不仅在时尚界享有一定知名度,还创立了个人品牌“Tom Ford”,然而意大利时尚公司申请注册的“TOM FORD”商标最终却得以核准注册......

编者按:

汤姆·福特(Tom Ford)作为知名服装设计师,不仅在时尚界享有一定知名度,还创立了个人品牌“Tom Ford”,然而意大利时尚公司申请注册的“TOM FORD”(诉争商标)最终却得到法院支持,并不构成损害其在先姓名权。本案中,影响法院对知名度判定的因素有哪些,且看判决书!


案号:

一审:(2014)一中行(知)初第7170号

二审:(2016)京行终4864号


二审合议庭:

岑宏宇 戴怡婷 马军

裁判要旨:

认定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时,需要考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的联系。自然人在某一领域内的知名度,以及该领域与争议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关系,都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因素。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行终4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姆C·福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意大利时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汤姆C·福特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第7798957号“TOM FORD”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于2009年10月30日由意大利时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意大利时尚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镜子(玻璃镜)、沙发、餐具柜、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竹木工艺品、家具非金属部件、非金属门装置商品上。


针对被异议商标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汤姆C·福特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


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TOM FORD的搜索词条等详细报道。


2、汤姆C·福特获得的荣誉情况。


3、部分媒体关于TOM FORD品牌商品的介绍。


4、GUCCI商标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页面复印件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3年1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11860号关于第7798957号“TOM FORD”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该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第1384141号“TOM FORD”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两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英文姓名“TOM FORD”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汤姆C·福特的姓名权。此外,汤姆C·福特亦未提交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家具等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商标的有效证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也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汤姆C·福特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英文姓名“TOM FORD”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难以认定相关公众会由该商标而自然而然的联想起汤姆C·福特,并由此自然而然的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其存在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汤姆C·福特的姓名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汤姆C·福特的诉讼请求。


汤姆C·福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汤姆C·福特拥有对“TOM FORD”的在先姓名权,不应对侵犯在先姓名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过高。


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很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汤姆C·福特联系,因此产生损害汤姆C·福特姓名权的后果。


3、原审判决忽视了意大利时尚公司注册申请的恶意。


4、被异议商标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不应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意大利时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案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有被异议商标档案、商标局的裁定、被诉裁定,汤姆C·福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汤姆C·福特明确主张涉及的法条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汤姆C·福特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09号行政判决和(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075号行政判决以及通过百度搜索“TOM FORD”的结果打印件,用以证明“TOM FORD”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判决均认定汤姆C·福特在时尚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根据汤姆C·福特提供的护照及其翻译件,其姓为“FORD”,名为“THOMAS CARLYLE”。汤姆C·福特提交的证据中均使用“TOM FORD”,上述证据显示TOM FORD曾是GUCCI集团的首席设计师和设计总监,离开GUCCI集团后开推出了与自己同名品牌的太阳镜、香水、服装商品。


上述事实有汤姆C·福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虽然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被诉裁定系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商标法审理。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是该条规定所指的在先权利之一。


对于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国人,由于便于称呼、语言习惯和文化差异等原因,我国相关公众、媒体所使用的姓名与其在公权力机关登记的姓名不完全相同,但只要相关公众均使用该特定名称指称该外国人,该特定名称和该外国人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即可以认定该外国人对该特定名称享有姓名权。虽然汤姆C·福特的护照显示其姓名为“FORD THOMAS CARLYLE”,但在案证据均显示相关报道均以“TOM FORD”指称汤姆C·福特,而且此种指称方式与外国人名的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并不相悖,因此,汤姆C·福特对“TOM FORD”享有姓名权。


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时,需要考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的联系。自然人在某一领域内的知名度,以及该领域与争议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关系,都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因素。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TOM FORD”在服装、太阳镜、香水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上述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镜子(玻璃镜)、沙发、餐具柜、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竹木工艺品、家具非金属部件、非金属门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汤姆C·福特亦未为提交其具有知名度的领域与家具等产品具有特定关联。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足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汤姆C·福特具有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损害汤姆C·福特的姓名权。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汤姆C·福特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汤姆C·福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戴怡婷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婉晨


责任编辑: 于秀飞 | 文章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隆天知识产权
1234
内容 1317
粉丝 0
隆天知识产权 1234
总阅读2.5k
粉丝0
内容1.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