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在梅特勒-托利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4769788号“EAGLE”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第三人在行政阶段中提交了诉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与多家案外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实物图及宣传册等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以上使用证据在撤销和撤销复审阶段均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得以维持。
案件难点
如果仅从在案证据的文字表述来看,第三人似乎已经提供了在“探测器”商品上对“EAGLE”商标的使用证据。但是我方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通过仔细研究第三人的产品照片、产品手册、官网宣传以及购买的产品实物,发现其产品虽然被称作“探测器”,但本质却是具有探测功能的“警报器”、“烟雾探测器”(0922群组)等商品,和诉争商标指定的“探测器”(0910群组)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案件
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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