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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贝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贝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隆天知识产权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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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次发布的案例为贝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文中附有案例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





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书充分展现了隆天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调查员等各方面专业人士凝心聚力,协作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反垄断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体系构建、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等非诉业务的丰富经验,并通过详细解析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以期为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




经典案例


贝泰公司(我方代理)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9853号

原告:上海贝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01

案件情况

原告上海贝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泰公司)系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官方数据服务提供商,是中国男子篮球联赛(以下简称CBA联赛)官方数据的唯一供应商,负责CBA联赛数据的采集,并对CBA联赛的官方数据享有独家分销和商业开发的权利。对此,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被告一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体育数据服务商,提供包括篮球等体育赛事在内的实时数据等数据服务,被告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XX体育”平台为被告一的合作伙伴。被告二获取被告一的数据后,通过其官网及手机客户端(以下简称XX体育APP)向消费者提供包括CBA联赛实时数据等体育比赛的数据,以此吸引消费者。


原告经取证发现,在原告随意修改任一或几项实时数据后,XX体育APP中的数据会在较短的时间内作相应变化,而在原告更正被随意修改的上述数据后,XX体育APP的数据又会在较短时间内作更正。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削减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攫取原告相应市场份额,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两被告辩称,被告一提供的CBA联赛实时数据是被告一通过公开的视频直播信号进行采集的,并向法院展示了其采集过程。


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隆天律所)代理原告贝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杨浦法院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多次线上、线下开庭,庭后又与原、被告多次沟通,最终认定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审理裁判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涉案的CBA实时数据系原告通过巨大的投入获取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商业数据,是其核心竞争资源及主营业务,应当受到保护。(二)被告一将原告采集的数据进行“照抄、照搬”,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特点。(三)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实质性替代或抢夺其潜在的客户,这种替代必然会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告一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涉案CBA实时数据,对原告构成了实质性替代或抢夺了原告潜在的客户。被告二在明知被告一“照抄”原告CBA赛事实时数据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涉案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两被告对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被告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公众利益。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相关需求方均会选择价格较低的数据提供方,会导致原告或其他市场主体不愿意再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获取精准的CBA实时数据,扰乱一定的市场秩序,最终导致公众无法获取相对精准的CBA联赛实时数据。


杨浦法院认为,本案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重点在于被告一将从原告处“搭便车”的数据迅速地提供给被告二发布在其网站及小程序中,获取商业利益,违背了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杨浦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03

律师说案

随着2022年冬奥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冬奥会再次掀起了体育赛事及赛事周边的体育经济热浪。本案的审理期间正值冬奥会举办,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的经济效益也是法律界2022年的热点之一。本案系我国体育赛事实时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也是体育比赛实时数据维权的典型案例,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发布的“2022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对我国体育赛事实时数据的保护方向、保护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团队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向法院阐明体育赛事实时数据应当享有竞争性权利以及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的问题。具体而言,办案团队从原告实时数据的获取方式、获取成本、实时数据的经济价值以及公开数据为何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阐述。而两被告以录制视频的方式,向法院展示了其所声称的“通过公开的视频直播信号进行采集”的方式。办案团队在充分了解原告的数据采集方式后,对被告所谓的“通过公开的视频直播信号进行采集”方式进行了有力的一一驳斥。之后,办案团队将重点放在原告对取得实时数据的成本投入及实时数据的产出价值上,最终使得法院认定原告对于CBA联赛实时比分的采集、经销均投入了较大资金,经销CBA联赛实时比分也给原告带来了商业利益,属于原告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故原告主张的实时数据具有竞争性权益,原告亦有权基于涉案的实时数据利益提起诉讼。


针对两被告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办案团队也充分调查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最终说服法院认定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能够深切感受到难点在于对此种属于公开数据的体育比赛实时数据,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给予保护,那么保护的边界又在何处?这两个问题是本案审理的重中之重,亦是法官最摇摆并与办案团队讨论最多的内容。办案团队通过广泛检索类似案例、学术研究等,在庭前会议后、开庭后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争议焦点外,办案团队在案件准备过程中还深入研究了被告对涉案数据的“照抄”行为是否构成数据爬取以及对数据爬取的界定、体育赛事的直播比分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报道等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办案团队】王小兵律师、朱悦律师



接下来,隆天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将每周发布“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敬请关注!


往期回顾(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第一期:平衡体公司与永康一恋公司商标侵权案

第二期:创造者公司与光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三期:LG电子株式会社与高柏通发明专利无效案

第四期:古野公司与深华扬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五期: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第六期:合元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期:京瓷株式会社与金孔酒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责任编辑: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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