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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我们听到很多经典的广告用语,这些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呢?用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又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广告语商标的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关键。多数广告语字数较多,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要求,被驳回的几率较大。例如:第22276900号
商标、第25516431号
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3)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驳回,第10027784号“关爱牙齿 更关心你”商标
,通过查询,该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申请被驳回。但是同一申请人的第13491554号“益达关爱牙齿更关心你”商标
却获准注册。同样,第23376567号
商标被驳回,但同一申请人的第28593405号
商标却准予注册。
相信聪明的你一眼就看出其中的不同之处,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可与有显著性的标识进行组合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便可获得注册,比如第12342046号
商标。如此看来,是不是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就不能单独注册呢?当然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二款指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第6050544号“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
商标,申请人在日常通过大量使用,使该广告语与其品牌形成了一一映射的关系,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其实,广告语本身也是可以具有独创性的,例如第5400099号“我的地盘听我的”商标
,第3592824号“JUST DO IT”
商标,因为广告语本身具有独创性而获准注册。
这里谈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广告语作为商标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广告语也不会被核准注册。
例如,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
、第28973396号“顺丰寄无忧”商标
,这两件商标是有显著性的,但因其广告语表述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误购,因此被驳回。
再如,第5918609号“TO BE NO.1”商标
,第26262419号“全民反诈益起来”商标
,也不能获准注册。
“老司机”做商标到底行不行?
真稀奇!隔壁老王可以注册集团二字为商标,为何你不能?
【案例】面对这些用心良苦的抄袭商标,你知道如何监测和维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