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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山西国税、地税说了这些:

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山西国税、地税说了这些: 山西税务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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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3月11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

        2016年3月11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晋国税函【2016】61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文件中提到4月1日起为正式推行阶段,并明确推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管理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管理费,免于零申报。


      三、对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在相关政策调整前,继续实行原简易申报、以缴代报的申报纳税方式。


      四、做好简并申报缴税次数与按月申报衔接,实行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申报期内完成2016年3月所属期的税(费)种申报后,于2016年7月办理2季度的税(费)种申报。


      五、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纳税人季度内开业和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季度内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季度。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纳税人发生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情形,于季度中间需要将纳税期限调整为月的,由于核心征管系统原因产生的滞纳金不予征收。


      六、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责任编辑: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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