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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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版管理办法对于企事业单位及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做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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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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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 |
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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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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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
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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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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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
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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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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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 |
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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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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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
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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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等不良记录 |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将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未在专利预审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5件及以上;
(四)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五)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的;
(八)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提供预审服务: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四)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如需获取管理办法全文及申请材料附件,可发送“北京专利预审”至“华进知识产权”公众号对话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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