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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有技术中往往无法找到原样的公式本身,公开了落入该公式范围内的一些数值点的现有技术,是否构成对该权利要求的公开? -
其次,权利要求中的公式,应当理解为数值范围,还是理解为公式中各参数之间的约束关系,抑或是两者兼有? -
最后,如果公式中包含了两部分看似相关的组成部分,涉及两份或更多证据组合评述创造性时,证据之间结合的技术启示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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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涉及多个参变量,专利权人往往倾向于主张权利要求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多个参变量之间的相对约束关系,从而迫使无效请求人不得不检索包含全部参变量的证据,且要求参变量之间的关系满足相同的限定,这几乎是要求请求人给出记载有完全相同公式的现有证据。 -
对于这类采用公式限定的权利要求,无效请求人通常很难溯源到公式的原型,加之专利权人可能有意识地对公式进行了包装,公式原型溯源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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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公式的迷障
“公式限定的权利要求”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理解其实际表达的含义,而不能单单着眼于复杂的公式本身。
通常来讲,权利要求中的公式如果并非现有,则通常是发明人发现了一些离散的数值点能够取得较佳的技术效果,而这些离散的数值点符合某一规律,最终用公式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是这种情况,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说明书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再现本发明”为要求,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有多个实施例,必要时还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对比例,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此时需要首先判断涉案专利中是否满足此要求,如果不满足,则可以合理怀疑该公式属于第二种情况:发明人只是在现有公式的基础上,限定了个别参数的取值,通过这些参数对现有的公式进行了“包装”。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说明书中通常可以找到关于公式出处的蛛丝马迹,可以特别留意说明书中关于公式来源的一些关键字,这些关键字可能会使检索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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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检索范围
当合理怀疑权利要求中公式为现有公式时,可以将检索范围扩大至非专利文献的检索中,例如对教科书、论文的检索。这类证据中往往侧重对原理的说明,即使不能作为无效证据使用,依然有利于无效检索中加深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 -
多角度说理
通常公式、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应当重点考量“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取得与否,而说明书中,应当对此作出说明,以表明涉案专利的实质技术贡献之所在。如果说明书中缺失这部分记载,可以考虑在无效请求理由中提出涉案专利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等。
虽然,基于这类理由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无效难度较大,但是,如果说明书中未对公式如何使得技术方案取得意想不到技术效果进行详尽且合理的说明,公式本身对于创造性的贡献可能会被合理怀疑,这无疑也有利于无效请求人一方。
贺才杰
专利代理师
深圳大学物理电子专业硕士;擅长专利挖掘布局、专利分析(FTO)、专利无效诉讼、海外维权等,熟悉并实际操作过国内外专利、商标从获权到维权的整个流程,善于利用各种知识产权工具助客户达到其商业目的。曾成功帮助杭州骑客科技进行专利挖掘布局形成专利池、海内外维权及无效,将其专利池打造成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海外许可费达上亿元人民币。
雷志刚
专利代理师
湖南大学工程力学专业,擅长专利团队管理,专利品质管控,专利布局挖掘、复审无效及专利相关的行政诉讼。曾主导处理数十余件无效案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保持着极高胜率。在无效及行政诉讼方面,其先后为打印耗材、空调配件、音乐喷泉、家电、童车、日化用品等领域行业知名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赵洁修
专利代理师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学硕士,擅长机械类案件撰写、专利挖掘布局、复审无效及专利相关行政诉讼。在撰写方面,曾先后服务过美的、中联、怡和嘉业、神华、盾安、苏泊尔、杰克、长川等客户;在无效及行政诉讼方面,先后为打印耗材、空调配件、音乐喷泉、家电、童车、日化用品等领域行业知名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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