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2022年3月29日,广汽本田汽车公司正式发布旗下全新电动品牌——极湃,标志着这家已经24岁的老牌车企正式启动电动化事业,意义重大。
然而,就在新品发布当日,却遭遇商标抢注,自然人陈某在多个类别上抢注“极湃”商标,是纯属巧合?还是恶意为之?
经过初步检索,我们发现,陈某不仅“巧妙”地避开了“极湃”的所有申请类别,且如法炮制了多次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其复制、抄袭及摹仿的范围不仅集中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业领域,也散见于机器人、饮食、家居、休闲娱乐等众多行业。虽有部分被驳回,但也有部分商标成功注册,因此维权难度极大。
能否异议成功,可谓困难重重。
异议主张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异议人大量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极湃”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显露无疑。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极湃”为异议人旗下全新电动品牌的品牌名称,于2022年3月29日正式发布,发布伊始即被众多媒体广泛报道,“极湃”品牌刚发布即遭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抢注,其恶意显而易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第63204018号、第63537874号、第63550133号“ 极湃,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被异议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难点
⚫ “极湃”品牌发布前仅布局了7、9、12、35、37、42类,而陈某选择了其未布局的3、16、20、21、28类别进行抢注。异议人在抢注类别无在先商标,亦无在先使用证据。
⚫ 异议人及“极湃”品牌主营商品(汽车及其零配件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日化及办公用品等)类别相差较远。
⚫ 经过检索查询,我们发现被异议人陈某名下商标申请量仅100余件,数量上非典型“囤积”。
案件亮点
☑ 在知名度事实认定层面,异议人作为知名的汽车生产企业,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享誉国内外。“极湃”作为异议人推出的全新电动品牌,依托异议人在先积累的极高知名度以及异议人的大力宣传推广,已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这一主张突破了传统意义上需要大量举证才能证明知名度的标准。这对于车企、互联网产品等特殊行业的维权都具有借鉴意义。
☑ 在法律适用层面,本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下商标行政审判趋势,同时主张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虽囿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字面上有仅适用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限定,在异议程序中难以直接适用,但若仅主张第四条,而被异议人举证证明其具有使用意图或行为,则难以认定违反第四条。事实上,最终本案国知局类推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被异议商标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 在恶意认定层面,经过对被异议人名下的商标注册情况分析,从抄袭的商标名称、抄袭的类别、抄袭的时间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被异议人曾多次在车企新品发布会前后进行商标抢注。除本案外,2022年5月25日,一汽丰田旗下全新MPV车型Granvia正式亮相,官方正式公布其中文名“格瑞维亚”,仅仅相隔两天,被异议人即在第37、11、16、18、24、25、35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批量申请注册“格瑞维亚”商标;再如,2021年11月8日,吉利商用车集团正式发布旗下远程汽车新能源智能豪华重卡星瀚H(Homtruck),仅仅相隔三天,被异议人即在第8、11、20、25、28等多个商品类别上批量申请注册“Homtruck”商标。进而总结出被异议人惯性抢注车企商标的行为特点,影响审查员的认知。
维权成果
实际本案中国知局类推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最终国知局决定陈某在第3、16、20、21、28类申请的“极湃”商标不予注册。(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展示第21类即第63626374号“极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小Tips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持续释放从严信号,通过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审理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等文件陆续颁布,显示出国知局严厉打击的态势,力争为商标恶意注册划上法治“休止符”。
同时,本案也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警示:在重要品牌正式发布之前,企业应积极布局商标,否则针对品牌发布当日或短时间内的商标抢注行为,易陷入无在先商标权利以及无在先知名度证据的困境,若他人的抢注恶意不明显,则会进一步加大对重要品牌相关商标、相关类别或边缘类别提起异议等行政维权行为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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