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而对于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均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这些并不能直接进行申请专利。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中给出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概念定义,其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而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指的是仅记录在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等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为了使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将其重新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可通过“三要素”进行判定:
(1)所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
(2)是否运用了“技术手段”;
(3)是否有此获得了“技术效果”。
三者缺一不可。
为了避免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给出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在撰写软件案时,可注意以下几点:
(1)命名,命名中不要以“一种XXX程序/指令”等进行命名,或是在命名中出现“商业”、“金融”、“支付”等敏感词汇;
(2)背景技术,可在背景技术中描述现有技术中具体存在的客观的技术问题,例如消耗资源大、服务器压力大、安全性差等;
(3)独立权利要求需要给出可解决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不能仅仅有计算机程序的执行过程或是计算方法、公式等,例如审查指南中举出的【例1】及【例2】示例,仅是一种单纯的计算方式,则会被认为是一个纯数学运算方法,可将该计算方法应用到实际的场景中,并通过“获取参数”、“根据得到的数据进行……”等进行包装,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以上是笔者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关于保护客体的问题的一些浅淡认识并总结的一点建议,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在实际处理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更复杂或涉及大量商业方法的案子,具体如何将其进行上位包装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还需要更深层次的理解及撰写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