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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上车吧!老司机教你如何加速申请欧洲专利

来,上车吧!老司机教你如何加速申请欧洲专利 华进知识产权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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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欧洲市场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想要申请欧洲专利,但是欧洲专利局目前案件申请量较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欧洲市场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想要申请欧洲专利,但是欧洲专利局目前案件申请量较大,每年专利申请量大于27万,而每年专利授权量仅为约6.5万,案件积压较多,因此导致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周期一般很长,平均需要3-7年,有些甚至需要10年以上。这令很多想要申请欧洲专利的中国企业望而却步。
 

针对以上问题,欧洲专利局于2014年7月1日实施了ECfS(Early Certainty from Search)项目,主要为:
1)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尽量在6个月内发出
2)如发出的检索结果是正面的(专利具备三性),加速授权程序
3)优先审查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案件
4)新的加速审查(PACE)规定
在实施以上项目1年后,欧洲专利局官方公布:欧洲专利申请案件的积压量已经大幅度减少(某些领域甚至减少了50%的案件积压量)。以下简单介绍中国企业作为申请人如何加速欧洲专利申请。

当中国申请人通过PCT方式进入欧洲(Euro-PCT)时,通常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延缓了整个审查程序的时间:
1)细则161通知书(邀请修改权利要求/支付权利要求费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设定的答复期限为6个月;
2)收到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及书面意见,和细则70(2)通知书(邀请申请人确定是否继续审查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设定的答复期限为6个月。




以上通知书期限内,除非申请人明确答复,否则欧洲专利局不会主动继续审查,直至这些时间期限届满。因此中国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收到上述通知书及其他相应方法来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现介绍以下几种加速欧洲专利申请的方法:
1. 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期限届满前选择提早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明确提出提前处理请求(request for early processing)。如未请求提前处理,欧洲专利局对于提早进入的案件将不做处理,直至优先权日起31个月期限届满,才开始审查进入请求。

2. 在进入欧洲请求书中请求放弃细则161通知书,申请人可节省6个月的时间,从而直接进入检索阶段收到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但是这样等于放弃检索前的提交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时确定权利要求是否需要修改(确定待检索审查的权利要求),如需修改,须在申请进入欧洲时便提交初步修改。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超项,需在申请同时缴纳超项附加费。

3. 在进入欧洲请求书中请求放弃细则70(2)通知书,即申请人明确提出审查请求,无论检索报告结果如何。这样检索报告会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时发出,可以为审查阶段节省大于6个月的时间。但是其弊端在于:如果检索报告结果不好,申请人放弃申请,审查费不能退还。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中国申请人应慎用,建议申请人不要在申请时放弃细则70(2)通知书,可以在收到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及书面意见和细则70(2)通知书后,尽快(最好3个月内)答复欧洲专利局,以节省时间加速进入审查程序。

4. 加速审查程序(PACE)。欧洲专利局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申请加速程序(PACE)的新规定,包括:必须以规定的表格提出加速请求;该程序没有官费;受到检索和审查部门工作量的限制;不能对一个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案请求PACE,必须选择提出;如果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要求了延期,那么加速审查状态将被撤回。


加速审查程序(PACE)分为两种类型:1)检索阶段的加速,仅用于旧案(即2014.7.1前提交的申请),检索阶段的加速将不能引发审查阶段的加速;2)审查阶段的加速,指案件已由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时可以提出加速请求,即在提出审查要求并缴纳审查费之后,包括在回复细则70(2)通知书后,或放弃细则70(2)通知书的情况下发出检索报告之后。


加速审查程序(PACE)的优点在于:强加给审查员严格的期限,即在提出加速审查程序后,审查员须在3个月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5. 审查程序中积极应对,包括:

1)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电话或面对面会晤以澄清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审查意见及相应答复;

2)提交辅助请求:在审查过程中适当提交多组的权利要求,或寻求可替换的权利要求修改。当主要的权利要求组不被接受时,审查员可以考虑辅助请求中的权利要求;

3)提交分案申请,使得母案申请能尽快授予容易授权的实施例;
4)在审查中尽快满足形式要求,特别是清楚的问题;
5)审查过程中总是准确地说明修改的基础;
6)答复审查意见中的所有驳回问题。

6. 专利高速公路(PPH):与中国的专利高速公路(PPH)要求类似(例如创造性、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相应的授权专利,需要提交表明原始权利要求和对应权利要求的表格,并且在案件已由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之前,即在回复细则70(2)通知书之前,或放弃细则70(2)通知书的情况下发出检索报告之前。


但是在实践中,专利高速公路(PPH)对于案件时间表的加速并非有效,专利高速公路(PPH)的形式要求相对繁琐,成为审查员的一种负担,故一般加速审查程序(PACE)比专利高速公路(PPH)更有效率。


总结来看,通过上述第1-3中加速欧洲专利申请方法,中国申请人可使其欧洲申请在审查阶段前节省至少9-12个月,而通过第4-6种方法,中国申请人可以在审查阶段积极有效处理,节省审查阶段时间,使欧洲专利申请尽快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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