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期限届满前选择提早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明确提出提前处理请求(request for early processing)。如未请求提前处理,欧洲专利局对于提早进入的案件将不做处理,直至优先权日起31个月期限届满,才开始审查进入请求。
2. 在进入欧洲请求书中请求放弃细则161通知书,申请人可节省6个月的时间,从而直接进入检索阶段收到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但是这样等于放弃检索前的提交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时确定权利要求是否需要修改(确定待检索审查的权利要求),如需修改,须在申请进入欧洲时便提交初步修改。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超项,需在申请同时缴纳超项附加费。
3. 在进入欧洲请求书中请求放弃细则70(2)通知书,即申请人明确提出审查请求,无论检索报告结果如何。这样检索报告会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时发出,可以为审查阶段节省大于6个月的时间。但是其弊端在于:如果检索报告结果不好,申请人放弃申请,审查费不能退还。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中国申请人应慎用,建议申请人不要在申请时放弃细则70(2)通知书,可以在收到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及书面意见和细则70(2)通知书后,尽快(最好3个月内)答复欧洲专利局,以节省时间加速进入审查程序。
4. 加速审查程序(PACE)。欧洲专利局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申请加速程序(PACE)的新规定,包括:必须以规定的表格提出加速请求;该程序没有官费;受到检索和审查部门工作量的限制;不能对一个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案请求PACE,必须选择提出;如果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要求了延期,那么加速审查状态将被撤回。
加速审查程序(PACE)分为两种类型:1)检索阶段的加速,仅用于旧案(即2014.7.1前提交的申请),检索阶段的加速将不能引发审查阶段的加速;2)审查阶段的加速,指案件已由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时可以提出加速请求,即在提出审查要求并缴纳审查费之后,包括在回复细则70(2)通知书后,或放弃细则70(2)通知书的情况下发出检索报告之后。
加速审查程序(PACE)的优点在于:强加给审查员严格的期限,即在提出加速审查程序后,审查员须在3个月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5. 审查程序中积极应对,包括:
1)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电话或面对面会晤以澄清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审查意见及相应答复;
2)提交辅助请求:在审查过程中适当提交多组的权利要求,或寻求可替换的权利要求修改。当主要的权利要求组不被接受时,审查员可以考虑辅助请求中的权利要求;
3)提交分案申请,使得母案申请能尽快授予容易授权的实施例;
6. 专利高速公路(PPH):与中国的专利高速公路(PPH)要求类似(例如创造性、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相应的授权专利,需要提交表明原始权利要求和对应权利要求的表格,并且在案件已由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之前,即在回复细则70(2)通知书之前,或放弃细则70(2)通知书的情况下发出检索报告之前。
但是在实践中,专利高速公路(PPH)对于案件时间表的加速并非有效,专利高速公路(PPH)的形式要求相对繁琐,成为审查员的一种负担,故一般加速审查程序(PACE)比专利高速公路(PPH)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