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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梓洋 | 文
一、审查指南是这么说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3.2.5节中提到,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有关新颖性的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表现
首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指出,在涉及到性能、参数性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时,申请人有责任去证明其要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也就是说这类权利要求的举证责任是由申请人来承担的。
具体体现为,申请人需要证明其采用了性能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是否隐含了相对于现有技术中不同的结构或者组成,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隐含了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组成,则说明其要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否则,被推定为没有新颖性。
三、以实际案例出发
下面将结合笔者代理过的具体案例,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该案例提供了一种针对应用于家电领域,防止水雾泄露的一种密封圈,其上下两个端面具有环形凸台,环形凸台间隔形成环形凹槽,由于其两端可变形,从而使其在密封时挤压变形量增大,从而增大密封性能,保证密封效果。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另一种密封圈,其上下两个端面同样具有环形凸台,并形成环形凹槽,在不考虑前述的可变形的性能技术特征时,申请文件中的密封圈与对比文件中的密封圈几乎是相同的,因此,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而仔细阅读对比文件可知,对比文件中的密封圈是一种金属密封圈,适用于高温、高压及强腐蚀的工业生产密封技术领域,且该金属密封圈两端是无法变形的,其是通过设置环形凸台和环形凹槽,使液压油等物质需要经过环形凸台的双层密封而增强密封效果,与申请文件中的密封圈的密封原理截然不同。
因此,由于专利文件中的性能特征(密封圈为柔性)隐含了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的不同,因此构成了区别于对比文件的实质性特征,使得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为了说明怎样的性能特征才是有效的性能特征,让我们假设另外一种情况:专利文件没有采用上述的性能特征,而是采用仅通过结构特征来限定,即密封圈上下两个端面具有环形凸台,形成环形凹槽。如上所述,对比文件的结构特征也具有环形凸台及环形凹槽,所以尽管专利文件中密封圈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中密封圈的结构和/或组成,但是由于仅通过结构特征限定,并没有隐含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的结构和/或组成,从而使得这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四、结语
笔者由此案例体会到,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重视与用于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手段直接相关的性能特征。因为仅通过表面的结构的来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可能不能使得产品权利要求具有结构和/或组成上的区别。
作者:马梓洋
编辑:郭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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