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纳税人:
目前“金三”系统已经测试完毕,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条件的纳税人前来天山国税办理相关业务。
需办理的个体户纳税人,由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公章,发票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前来,领购发票需购买税控设备。
需办理的小规模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原件,公章,发票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税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办理还需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前来,领购发票需购买税控设备。
目前有两家税控设备服务单位可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航天信息服务电话:960500
百旺金赋服务电话:4006112366
2016.8.19
天山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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