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背景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区纳税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适应纳税人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按照税源基本不变、各级地方财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企业管理和核算方式基本不变的原则,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按要求进行其他权利事项审批,明确跨县、市、区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核算问题。
二、汇总核算方式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我区跨县、市、区经营的金融机构,可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核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期结清税款。
三、申报方式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相应栏次,《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征收税款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就地缴纳税款。
除此之外的其他汇总核算增值税的金融企业,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四、税收管理
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领用、报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总机构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机构将其取得的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公告》的其他主要内容
除了对金融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问题进行细化之外,《公告》还明确了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的其他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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