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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钦静 华进涉外专利事业部
2017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在对于生产力促进局(The Productivity Commission)《关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分析的调查报告》的回复(1)中,同意生产力促进局关于废止革新专利制度(Innovation patent system)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将寻求对1990年《专利法》进行立法修正,废除创新专利制度,并作出适当安排以维持现有革新专利权利。关于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会否废除事宜,引起中国申请人和知识产权界同仁的广泛关注。澳大利亚革新专利是否真如生产力委员会所述对于中小企业没有益处?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会否走向“末路”?带着这些关注与疑虑,我们开始革新专利制度的“前世今生”探索之路及对革新专利制度“去路”的展望。
前世-革新专利制度历史及介绍
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会否走向“末路”?(上篇)
1. 中国企业对于革新专利制度的态度
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澳大利亚2017知识产权年报(1),2016年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申请量为2322件,较2015年增长了27%,如此高的增长率主要归因于中国申请人871件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申请量,同比2015年中国申请人申请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申请量增幅为142%,中国申请人871件革新专利申请量占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申请量中非本国申请人的93%,占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申请总量的38%。
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申请领证快、费用低、授权易的特点,尤其澳大利亚革新专利涵盖了中国发明的保护对象,中国方法发明专利也可以考虑申请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同时澳大利亚市场长期以来被美国、日本和欧洲企业占领,而且这些企业也早已建立了它们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而在澳大利亚刚开始建立或者还设有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将革新专利与商标注册结合起来,因为它们可以提供一个廉价和快速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渠道,从而使欲在澳大利亚拓展市场的中国企业,逐步占据和建立有力的竞争地位。因此,革新专利申请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青睐。
2. 澳大利亚政府及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对革新专利制度的态度
2016年12月澳大利亚下属生产力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分析的调查报告》,其中第8部分对革新专利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建议。该部分提到了创新专利制度初衷是为了促进澳大利亚本土中小企业的创新力,但是生产力促进委员会认为创新专利制度所达到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力的效果甚微。相反的,革新专利专利制度带了以下弊端:
a. 革新专利创造性门槛太低,诚然,上面已经提到革新专利的创造性门槛低是其特点之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生产力委员会认为创造性标准低,革新专利的创新性等同于新颖性测试,这样会产生大量廉价专利。因此革新专利即使进行实审,其审查标准也太低,这给即便获得革新专利权的创新公司带来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侵犯他人专利;
b.同时革新专利被某些专利权人策略性地使用来防御竞争对手,某些专利权人针对可能侵犯其标准专利申请的涉嫌侵权的竞争对手,策略性地基于标准专利申请分案申请革新专利,而革新专利的权利要求会被特意构建以确保竞争对手侵犯专利权。
生产力委员会认为如废止革新专利制度,可以简化专利制度、降低行政和交易成本、取消专利权利人策略性利用革新专利的行为,权衡利弊,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废除革新专利制度。
2017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在对于生产力促进局《关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分析的调查报告》(2)的回复中,同意生产力促进局关于废止革新专利制度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将寻求对1990年《专利法》进行立法修正,废除创新专利制度,并作出适当安排以维持现有革新专利权利。
尽管澳大利亚政府支持废除革新专利制度,澳大利亚本地大多数中小企业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大量对于废除创新专利制度建议的回复提交至官方,中小企业认为革新专利制度应予以保留,达到帮助本地中小企业获得专利保护的目的,从而刺激创新和提供积极的经济影响。

图2. 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年申请量(2008-2017年)(3)
澳大利亚中小企业是申请革新专利的主要群体,革新专利制度自2001产生,根据图2所示,革新专利申请量基本呈现上升趋势,革新专利在2015年和2016年出现大幅度增长,尽管2017年呈现下降,但根据澳大利亚2018知识产权年报(专利部分)(4),澳大利亚中小企业仍占据革新专利申请量的58%,成为主要申请群体,另外中国申请人占革新专利申请量的23%,美国申请人占革新专利申请量的20%。因此澳大利亚广大中小企业希望不要废除革新专利。
正当大家都在观望澳大利亚政府对于废除革新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动作时, 2018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针对生产力委员会回复第1部分及其他措施)(5)于2018年3月28日提交至众议院,目前正在议会审议。对于2018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针对生产力委员会回复第1部分及其他措施),专利部分的修正案仅涉及废除《专利法》第76A关于需要延期的医药专利提交某些数据要求的规定,然而革新专利制度的废除并未提及,这给革新专利制度的“末路”带来了转折。
尽管修正案(第1部分)中未包含废除革新专利制度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革新专利制度会保持原状,革新专利制度可能不会走向“末路”,但澳大利亚政府绝对不会停止对革新专利制度的变革。澳大利亚政府声明其已接受生产力委员会关于废除革新专利制度的建议,但在2018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针对生产力委员会回复第1部分及其他措施)中删除了关于废除革新专利的条款,政府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行业咨询,更好地了解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后,才考虑逐步取消革新专利制度。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于2018年5月25日开启了咨询窗口(6),希望中小企业能够提交意见,提交意见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3日。
正当公众认为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废除出现转机时, 2018年7月23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18年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针对生产力委员会回复第2部分及其他措施)(9)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持续到2018年8月31日。
草案包括以下条款:
(1)逐步淘汰革新专利制度;
(2)专利法引入“对象”(objects)条款;
(3)修改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4)修改强制许可条款。
征求公众意见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否将修正案(第2部分)包含废止革新专利的条款提交至众议院,目前仍未可知。
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将何去何从?展望革新专利制度的去路,如果革新专利制度不被废除,那么澳大利亚政府可能针对生产力委员会提出的革新专利制度的弊端进行变革:
1. 针对革新专利创新性门槛低,产生大量廉价、权利不确定的专利,提高革新专利创新性门槛,可能与标准专利的创造性要求相同,或者略低但至少要高于现有革新专利创新性。
2. 针对革新专利被某些专利权人的策略性利用,可以根据生产力委员会的建议,重新引用小专利制度的强制审查程序,比如,设置强制审查的期限为革新专利领证后第3年内;或者将侵权赔偿计算起点延后至据称被侵权的权利要求经过实质审查公布后,而非原始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公布后,这样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次数会逐渐减少,从而减少利用分案申请革新专利制度,策略性打击竞争对手的弊端。
如果革新专利制度不被废除,期待通过针对性变革后能够“涅槃重生”。而由于目前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仍然维持现状,现阶段广大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申请革新专利,较快获得澳大利亚专利保护。如果革新专利废除,也会启动废除制度,使得现有的革新专利权利有一个过渡期。我们将持续关注和更新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的去路。
参考文献:
1.https://www.ipaustralia.gov.au/ip-report-2017
2.https://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intellectual-property/report
3.数据源于《澳大利亚2018知识产权年报》
4.https://www.ipaustralia.gov.au/ip-report-2018/patents
5.https://www.ipaustralia.gov.au/ip-report-2018/patents
6.https://consult.industry.gov.au/science-and-commercialisation-policy-division/commercialising-intellectual-capital/
7.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public-consultations/consultation-intellectual-property-laws-amendment-bill-2018

2014年加入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涉外专利部。自2005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加入华进之前,一直在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在涉外专利流程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加入华进后,主要负责PCT国际申请、国内客户向各国申请专利的咨询业务。熟悉PCT及各国及各地区专利申请制度,能为客户提供国内外专利申请相关申请策略及建议。
曾参与华进承办多项由国家知识产局主办的海外知识产权环境研究课题的撰写工作,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知识产权环境研究》、《蒙古国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拉美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撰写的《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制度会否走向“末路”?》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8年第141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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