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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搞懂!软件专利撰写执行主体写?不写?

一分钟搞懂!软件专利撰写执行主体写?不写? 华进知识产权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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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理人明明按照“不写执行主体”撰写的权利要求,却被指导老师或IPR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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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右明 国内专利事业部软件部


在撰写软件方法权利要求时,“不写执行主体”是入门常识,然而代理人明明按照“不写执行主体”撰写的权利要求,却被指导老师或IPR嫌弃:“这个执行主体怎么不写?!”、“那个执行主体怎么能写?!”,代理人或委屈或不服:执行主体究竟怎么写?


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来聊一聊。


在实务中,软件方法的技术方案往往是由多个执行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 “不写执行主体”不能简单理解为这些执行主体都不写;实际上,“不写执行主体”是以“单侧撰写”为基础,说的是:在以同一个执行主体为主语描述技术方案涉及的步骤时,作为各个步骤主语的执行主体,应当省略不写;而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如何辨别其他执行主体写或不写。


我们先给出结论:


Ø 若执行主体为软件模块,绝大部分情况,是不需要写执行主体的;


Ø 若执行主体为具有独立形态的产品或者硬件模块,需明确两个问题:

(一)相对现有技术,这些执行主体是否引起技术方案适用的系统环境发生变化?

(二)若不写执行主体,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清楚?


只要以上两个问题中有一个为是,则大概率需要在权利要求中写出相应执行主体;反之,若两个问题都为否,则不需要。


如果还不明白,那我们一起来看几个栗子。



栗子1


一种触控屏防误触的方法,包括:

触摸识别模块检测到触控屏上的触摸事件;

防误触模块判断所述触摸事件是否为书写操作;若为书写操作,启动防误触模式;在所述防误触模式下,屏蔽书写操作之外的触摸事件。


本案例中,触摸识别模块、防误触模块是发明人写入交底书中的执行主体,代理人担心方案不清楚便将其写入了权利要求中;实际上,我们可以毫不费力的判断出触摸识别模块、防误触模块属于软件模块,故不必怀疑,两者都不应当写。


栗子2


一种设备信号接收性能测试的方法,包括:


测试机接收被测设备发送的其对测试信号的接收信号强度值;


测试机接收参考设备发送的其对所述测试信号的接收信号强度值,作为参考阈值;


测试机比较所述被测设备的接收信号强度值和所述参考阈值,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被测设备的信号接收性能是否合格。


本案例中,技术方案需要“测试机”、“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共同参与完成,并且“测试机”、“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均属于具有独立形态的产品; 其中“测试机”作为各步骤的主语,应当省略不写;


针对“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确定是否有系统环境的改变:现有技术是将被测设备连接至测试机,由测试机对被测设备进行测试;本案例中是将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分别连接到测试机,由测试机对被测设备进行测试。可见,测试系统环境相对于现有方案发生了变化,因此,“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都应当写,否则难以体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栗子3


一种电梯调度方法,包括:


群控中心接收到召梯指令;

群控中心取电梯群组的历史运行规律和当前运行状态;

群控中心根据所述历史运行规律和当前运行状态,确定与所述召梯指令相适应的调度方案;

群控中心向所述电梯群组中的至少两部电梯发送所述调度方案。


本案例中,技术方案需要群控中心、电梯群组中的至少两部电梯共同参与完成,其中,“群控中心”、“至少两部电梯” 的类型属于产品或者硬件模块;其中,“群控中心”作为各步骤的主语,应当省略不写;


针对 “至少两部电梯”,先确定是否有系统环境的改变:“群控中心”和“至少两部电梯”为常见的系统环境构成,因此没有系统环境的改变;


进一步确定:不写执行主体,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清楚?本案中,若不写“至少两部电梯”,将最后一个步骤修改为“发送所述调度方案”,显然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清楚,故“至少两部电梯”需写入该方法权利要求。 


以上结论,能适用绝大部分情况,希望对困扰于执行主体的代理人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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