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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讲解如何根据《美国法典》新101指南撰写权利要求(下)

结合案例讲解如何根据《美国法典》新101指南撰写权利要求(下) 华进知识产权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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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结合案例讲解如何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中专利客体适格性的修订指南撰写权利要求(软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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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荻笔 王程 华进涉外专利事业部


(第一部分请查看上篇链接:结合案例讲解如何根据《美国法典》新101指南撰写权利要求(上))



二、结合案例讲解如何撰写符合新101指南要求的权利要求



以下所选案例的Step 1步骤的判断均为指向成文法许可的类型,因此出于精简考虑而省略了Step 1的判断。


案例1(图形用户界面的发明)USPTO指导性案例第37号


1、一种重新安排计算机系统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图标的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GUI接收用户选择,以基于特定标准组织每一个图标,其中该特定标准为每一个图标的使用量;

通过处理器确定每一个图标在预定时段内的使用量;和


根据所确定的使用量自动地将使用最多的图标移至所述GUI的一个位置上,该位置距离所述计算机系统的开始图标最近。

2、一种重新安排计算机系统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图标的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GUI接收用户选择,以基于特定标准组织每一个图标,其中该特定标准为每一个图标的使用量;

使用处理器确定每一个图标的使用量,该处理器记录了与每一个图标相关联的每一个应用程序在预定时段内被分配的内存;和

根据所确定的使用量自动地将使用最多的图标移至所述GUI的一个位置上,该位置距离所述计算机系统的开始图标最近。


权1与权2的区别在于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权1的技术方案的专利客体适格性根据新101指南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权利要求的各个限定技术特征中是否有提及抽象概念?如果不提及,则适格,否则进行第二部分判断。

权1提及了抽象概念:判断每一个图标在预定时段内的使用量。虽然权1提到通过处理器来判断,但是处理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与通用的计算机处理器没有任何区别,并且该步骤可以实际上不经过电脑而通过人类思维活动来实现。

第2A步骤第二部分:除了上述的提及抽象概念的限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其它要素是否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如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则适格,否则进行第2B步骤。

权1的其它要素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1提到了特定的技术手段,那就是根据所确定的使用量来自动地安排使用最多的图标到距离开始图标最近的位置上,从而改进了GUI。权1是适格的。


第2B步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创新性概念?如果包含创新性概念,则适格,否则不适格。

无需判断。


出于精简考虑,下面的分析中不再赘述上表左侧的详细信息。


权2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2的技术方案没有提及抽象概念。与权1不同的是,权2要求根据分配的内存来判断使用量,因此实际上不可能通过人类思维活动来实现。权2是适格的。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无需判断。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实务建议:

虽然权1与权2的技术方案都是适格的,但是权2因为没有提及抽象概念,所以在新101指南的第2A步骤的第一部分就已经得出判断适格了,而权1则需要进行到第2A步骤的第二部分才能判断出适格。为此,建议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地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限定为通过具体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来执行特定的功能,比如本案例的权2将确定图标的使用量进一步地限定为“使用处理器确定每一个图标的使用量,该处理器记录了与每一个图标相关联的每一个应用程序在预定时段内被分配的内存”。


案例2 (训练神经网络用于面部检测的发明)USPTO指导性案例第39号


1. 一种训练用于面部检测的神经网络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从数据库中收集数字化面部图像集;

将一个或多个转换应用于每个数字化面部图像,包括镜像、旋转、平滑或对比度缩小,以创建修改后的数字化面部图像集;

创建第一训练集,包括收集到的数字化面部图像集、修改后的数字化面部图像集和数字化非面部图像集;

使用所述第一训练集在第一阶段中训练所述神经网络;

为第二阶段的训练创建第二训练集,该第二训练集包括所述第一训练集和在第一阶段训练后被错误地检测为面部图像的数字化非面部图像,和

使用所述第二训练集在第二阶段中训练所述神经网络。


权1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1没有提及抽象概念。权1的部分技术特征如面部检测,其背后原理可以追溯到数学关系、公式或者方程式,但是这些数学概念并不是权项限定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权1的步骤实际上也无法通过人类的思维活动来实现。权1是适格的。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无需判断。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实务建议:

如果权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到数学原理的运用,比如本案例的对数字化面部图像进行多种转换应用,那么审查员在解读权利要求时必须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就是必然会结合说明书中对背后数学原理的解释来理解这些转换应用。然而,如果权项中直接引用了有关的方程式或者数学公式,审查员可能认为权项提及了司法例外情况中的抽象概念的数学概念这一类,从而开始专利保护客体适格性的分析。为此,可以借鉴本案例,将数学原理隐藏在具体的技术手段后面,而不是在权项里明显地提及有关数学概念。比如,本案例的权项只是提及“将一个或多个转换应用于每个数字化面部图像,包括镜像、旋转、平滑或对比度缩小,以创建修改后的数字化面部图像集”,但是并没有提到这些转换应用的公式或者背后原理。


案例3 (监视网络流量数据的发明)USPTO指导性案例第40号


1. 一种通过网络中计算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设备来自适应监视流量数据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网络设备,收集与通过所述网络设备的网络流量相关的流量数据,所述流量数据包含网络延迟、数据包丢失或抖动中的至少一者;

通过所述网络设备,将收集到的所述流量数据中的所述至少一者与预定义的阈值进行比较;和

当收集到的流量数据大于所述预定义的阈值时,收集与所述网络流量相关的附加流量数据,其中所述附加流量数据包含网络流协议数据。


2. 一种通过网络中计算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设备来自适应监视流量数据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网络设备,收集与通过所述网络设备的网络流量相关的流量数据,所述流量数据包含网络延迟、数据包丢失或抖动中的至少一者;和

通过所述网络设备,将收集到的所述流量数据中的所述至少一者与预定义的阈值进行比较。



权1和权2的区别在于权1多了黑体加粗部分。

权1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1提及了抽象概念:将收集到的所述流量数据中的至少一者与预定义的阈值进行比较。虽然权1提到通过所述网络设备来比较,但是网络设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与通用的网络设备没有任何区别,并且该步骤可以实际上不经过网络计算机而通过人类思维活动来实现。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1的其它要素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1的技术方案的其它要素都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比如收集流量数据和收集附加流量数据及网络流协议数据。但是,权1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来看,提供了一种特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收集流量数据方面的特定技术改进。特别地,对于网络流协议数据的收集,其发生在满足条件“当收集到的流量数据大于所述预定义的阈值时”之后。也就是说,权1的技术方案将网络流协议数据的收集限定于非正常的情况(超出预定阈值),从而避免了过多的网络流量,同时又让收集到网络流协议数据可以用于分析造成这种非正常情况的原因。权1是适格的。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权2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2提及了抽象概念:将收集到的所述流量数据中的至少一者与预定义的阈值进行比较。虽然权2提到通过所述网络设备来比较,但是网络设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与通用的网络设备没有任何区别,并且该步骤可以实际上不经过网络计算机而通过人类思维活动来实现。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2的其它要素没有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2的技术方案的其它要素有两个:通过所述网络设备,收集与通过所述网络设备的网络流量相关的流量数据,其中所述流量数据包含网络延迟、数据包丢失或抖动中的至少一者;和通过所述网络设备实现比较步骤。但是,这些其它要素仅仅收集数据却没有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提供一种特定的技术手段去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相当于仅仅将该抽象概念应用于公知的计算机设备。

第2B步骤

权2不包含创新性概念。正如第2A步骤第二部分的分析指出,权2仅仅将该抽象概念应用于公知的计算机设备。权2是不适格的。



实务建议:

权1和权2的前序部分都提到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网络中计算设备之间连接的网络设备来自适应监视流量数据”。不同之处在于,权1的技术方案多了一个处理非正常情况(超出预定阈值)的步骤,从而构成了一个特定的完整的技术手段。权2的技术方案停留在收集流量数据和分析收集到的流量数据的步骤,但是没有提及这些步骤如何有助于解决技术问题或者产生什么技术效果,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是将抽象概念转化成了实际应用,或是包含了创新性概念。为此建议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围绕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含产生有益技术效果所必需的结构或者步骤,并提供足够的细节。


案例4(医疗记录管理系统的发明)USPTO指导性案例第42号


1. 一种方法, 包括:

a) 以标准格式将患者病情的信息储存在多个基于网络的非临时储存装置中,该储存装置存储有医疗记录集;

b) 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远程访问, 以便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实时更新在该医疗记录集中的有关该患者病情的信息,其中该用户以取决于该用户使用的硬件和软件平台的非标准格式来提供更新后的信息;

c) 通过内容服务器将该非标准格式的更新后的信息转换为标准格式;

d) 将与该患者病情有关的被标准化的更新后的信息以标准格式储存在所述医疗记录集中;

e) 每当更新后的信息被储存时通过所述内容服务器自动生成消息,该消息包含关于该患者病情的更新后的信息;和

f) 通过所述计算机网络将所述消息实时传输给所有用户,以便每个用户都能立即访问最新的患者信息。

2. 一种方法, 包括:

a) 以标准格式将患者病情的信息储存在多个基于网络的非临时储存装置中,该储存装置存有医疗记录集;

b) 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远程访问, 以便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实时更新在该医疗记录集中的有关该患者病情的信息,其中该用户以取决于该用户使用的硬件和软件平台的非标准格式来提供更新后的信息;和

c) 通过内容服务器将该非标准格式的更新后的信息转换为标准格式。



权1与权2的区别在于权2只有权1的前三个步骤a、b、c。

权1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1提及了抽象概念:人类活动的组织行为。具体地,权1的技术方案允许使用者看到患者医疗记录并收到实时更新的通知,这是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1的其它要素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1的技术方案的其它要素都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权1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来看,提供了一种特定的技术手段并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也就是允许远程用户实时地共享标准化处理后的信息。权1是适格的。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权2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2提及了抽象概念:人类活动的组织行为。具体的,权2的技术方案允许使用者看到患者医疗记录并收到实时更新的通知,这是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2的其它要素没有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2的技术方案的其它要素仅仅涉及收集和更新患者信息,相当于将该抽象概念应用于公知的计算机设备,没有提供特定技术手段。

第2B步骤

权2不包含创新性概念。正如第2A步骤第二部分的分析指出,权2仅仅将该抽象概念应用于公知的计算机设备。权2是不适格的。



实务建议:

USPTO和美国联邦法院对于纯粹的收集信息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都持相同的态度,也就是倾向于认为这些发明是抽象概念。进一步地,根据这些信息的源头,可以分成不同类别的抽象概念:人类的思维活动(例如来自于金融贸易领域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数学概念(例如来自于统计分析如大数据的信息的收集分析)还有人类活动的组织行为(例如本案例的医疗记录等)。为此,对于这些信息收集分析的发明,建议独立权利要求在收集分析信息的基础上,还要增加特定的技术手段来解释如何应用分析后的信息并且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说,本案例权1的第d-f步骤对更新后的患者信息提供了远程实时共享的技术手段,还有案例3的权1的最后一个步骤对收集到的流量数据信息提供了非正常情况下的分析收集手段。


案例5(过滤网络内容的发明)USPTO指导性案例第34号


1. 一种内容过滤系统,用于过滤通过个体受控接入网络账户从互联网计算机网络检索到的内容,所述过滤系统包括:

本地客户端计算机,其为所述个体受控接入网络账户生成网络访问请求;

至少一个过滤方案;

多个逻辑过滤元素集;和

远程ISP服务器,该远程ISP服务器耦合到所述客户端计算机和所述互联网计算机网络,其中所述ISP 服务器将每个所述网络帐户关联到至少一个过滤方案和至少一组过滤元素,所述ISP 服务器进一步接收来自所述客户端计算机的所述网络访问请求并使用所述关联的一组逻辑过滤元素执行所述关联的过滤方案。


权1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1提及了抽象概念:过滤网络内容。过滤网络内容的技术特征与法院判例中被认定为抽象概念的多个发明内容相似,这些发明包括:追踪金融交易来确定是否超出消费上限;收集数据;收集数据并分析收集到的数据;收集数据并将收集到的数据存储到存储器中。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1的其它要素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1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来说,提供了特定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利用远程ISP服务器来关联过滤方案并且执行关联的过滤方案,产生了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技术效果。权1是适格的。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实务建议:

法院做出权1具有适格性的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权1的技术方案采用了远程ISP服务器(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用本地ISP服务器)来执行个性化的过滤方案。而个性化的过滤方案与登录到该远程ISP服务器的个体网络账户的个人需求有关,因为权1限定了“其中所述ISP 服务器将每个所述网络帐户关联到至少一个过滤方案和至少一组过滤元素”。因此,权利要求中对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体设备(如本案例的远程ISP服务器)以及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手段(如本案例的使远程ISP服务器为本地账户提供个性化过滤方案),需要作出明确详细的限定,而说明书中最好也对此有详细的解释和实施方式的支持。


案例6(ATM机防金融诈骗的发明)USPTO指导性案例第35号


1. 通过认证客户身份,与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的自动柜员机交易的方法, 包括以下步骤:

从银行卡中获取客户特定信息,

通过处理器将获得的客户特定信息与来自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进行比较,以验证客户的身份,以及

当比较中的匹配项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时,确定交易是否应继续进行。

2. 通过认证客户身份,与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的自动柜员机交易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从银行卡中获取客户特定信息,

通过处理器将获得的客户特定信息与来自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进行比较,以验证客户的身份,通过

生成随机代码并传输该随机代码到与该银行卡关联的该客户注册的移动通信设备,由该自动柜员机从该客户的移动通信设备读取为响应该随机代码的接收而生成的图像,其中该图像包括加密的代码数据,

从读取的图像中解密代码数据,以及

分析来自读取的图像的解密代码数据和生成的代码,以确定来自读取的图像中的解密代码数据是否与生成的代码数据匹配;

当分析中的匹配项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时,确定交易是否应继续进行。


权1与权2的区别在于,权2的黑体加粗部分是对权1中的验证客户身份步骤的进一步限定。

权1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1提及了抽象概念:获取客户信息、认证客户身份以及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步骤。这些都属于传统的商业行为,在诸多联邦法院判例中都被一致认定属于抽象概念。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1的其它要素没有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1的技术方案的其它要素仅仅将该抽象概念应用于公知的计算机设备,没有提供特定技术手段。

第2B步骤

权1不包含创新性概念。正如第2A步骤第二部分的分析指出,权1仅仅将该抽象概念应用于公知的计算机设备。权1是不适格的。


权2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2提及了抽象概念:获取客户信息、认证客户身份以及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步骤。这些都属于传统的商业行为,在诸多联邦法院判例中都被一致认定属于抽象概念。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2的其它要素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2的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传统的,是利用公知计算机设备完成传统的功能,比如生成随机代码、传输到通信设备、解密代码数据、匹配客户身份等等。但是,权2的技术方案将这些传统功能和传统的步骤以非传统的方式组合在了一起。比如说,权2将ATM机提供随机代码、移动通信设备响应随机代码而生成带有加密代码数据的图像、以及后续的根据生成的代码数据来确定是否继续交易这些步骤整合在了一起,从而为银行卡和ATM机的身份诈骗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手段。因此,权2不仅仅只是单纯收集和分析数据,也不仅仅只是通过网络传输数据,而是提供了比现有技术中确认用户身份的手段更可靠的非传统的且非公知的一种技术手段。权2是适格的。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实务建议:

金融领域的发明,往往都会在第2A步骤的第一部分就得出“发明提及抽象概念”的判断。这是因为金融领域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源于人类的商业贸易等活动,比如本案例的验证银行ATM机使用者的真实身份。虽然可以淡化这些发明的商业特色,而突出其中包含的技术细节,但要做到让审查员因此得出这些发明不提及抽象概念的判断(也就是在第2A步骤的第一部分就得出发明有适格性的判断)是非常困难的。除非从技术问题本身出发,将这些金融领域的发明描述成不是源于商业领域的概念。比如,本案例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认证客户身份,与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的自动柜员机交易的方法”,假如将这个技术问题描述成“如何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来加强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则与本文案例2的训练神经网络用于面部检测的发明更接近,有更大可能满足新101指南的专利客体适格性要求。也就是说,将这些商业方法的发明其背后的技术原理提炼出来,主张保护这些技术原理,而不是主张保护这些技术原理在具体商业实践(如本案例ATM机防身份诈骗)的应用。

但是,实务中这样的技术原理,往往已经在其它领域有了应用。比如,上面提到的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加强验证个人身份信息的发明,可能已经在安全检查领域有所应用。这时候,就只能主张保护在特定的应用环境下的特定技术手段。但是,这样做会面临另一个挑战:在一个特定的应用环境下用公知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实现这些计算机网络设备常见的功能不足以满足新101指南下专利客体适格性要求。为此,金融类发明必须证明以下两点的至少其中一点:(1)技术方案中采用了非公知的设备来实现特定的技术手段并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或者(2)技术方案将这些公知的或者传统的设备按照非传统非公知的方式进行了排列组合而实现特定的技术手段并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这里,第(1)点的要求本质上相当于要求发明背后的技术原理不同于现有技术。所以实际中发挥作用的常常是第(2)点。以本案例的权2为例,权2将ATM机提供随机代码、移动通信设备响应随机代码而生成带有加密代码数据的图像、以及后续的根据生成的代码数据来确定是否继续交易这些公知的步骤整合在了一起,从而为银行卡和ATM机的身份诈骗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手段,并且这种具体解决手段是非公知非传统的。


1. 通过认证客户身份,与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的自动柜员机交易的方法, 包括以下步骤:

从银行卡中获取客户特定信息,

通过处理器将获得的客户特定信息与来自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进行比较, 以验证客户的身份,以及

当比较中的匹配项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时,确定交易是否应继续进行。


3. 通过认证客户身份,与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的自动柜员机交易的方法, 包括以下步骤:

从银行卡中获取客户特定信息,

通过处理器将所获得的客户特定信息与来自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进行比较,以验证客户的身份,通过

生成随机代码并将该随机代码明示地显示在该自动柜员机的客户界面上,

通过该自动柜员机从该客户的移动通信设备中获取为响应该随机代码而生成的客户确认代码,以及

确定该客户确认代码是否与该随机代码匹配,以及

自动向该自动柜员机的输入发送控制信号, 以便在分析中的匹配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时提供对键盘的访问, 并在比较结果不匹配时拒绝访问该键盘以便终止交易。


权3与权1的区别在于,权1黑体加粗的部分修改成了权3的黑体加粗部分。

权3的分析结果为:


第2A步骤第一部分

权3提及了抽象概念:获取客户信息、认证客户身份以及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步骤。这些都属于传统的商业行为,在诸多联邦法院判例中都被一致认定属于抽象概念。

第2A步骤第二部分

权3的其它要素将该抽象概念转化成实际应用。权3的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传统的,是利用公知计算机设备完成传统的功能。但是,权3的技术方案将这些传统功能和传统的步骤以非传统的方式组合在了一起,从而提供了比现有技术中确认用户身份的手段更可靠的非传统的且非公知的一种技术手段。权3是适格的。

第2B步骤

无需判断。


实务建议:

权3的技术方案满足适格性要求主要是因为,权3将公知的设备按照非传统非公知的方式进行了组合从而获得特定的技术手段并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具体地,权3将ATM机提供随机代码、移动通信设备响应随机代码而生成客户确认代码、以及后续的根据生成的客户确认代码来确定是否拒绝访问键盘和中止交易这些公知的步骤整合在了一起,从而为银行卡和ATM机的身份诈骗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手段。权3的技术方案与权2有些细节差异,但是都属于采用了非传统非公知的方式。为此,建议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针对商业方法发明这种主要基于非传统组合方式的发明,可以对技术方案里的各种公知设备或步骤做出不同的排列组合。进一步地,建议在说明书中对这些具体的非传统排列组合方式,列举具体实施方式,并说明这些特定的排列组合方式会产生何种积极的技术效果。更进一步地,对这些公知的设备或者步骤在某个特定的排列组合方式中会有如何相互作用、以及这些相互作用会产生何种积极效果,也要提供足够的说明。比如说,本案例的权2的技术方案,就围绕根据客户身份生成的随机代码而限定了一系列的步骤,包括“传输该随机代码到与该银行卡关联的该客户注册的移动通信设备,从该客户的移动通信设备读取为响应该随机代码的接收而生成的图像”,以及根据该随机代码匹配客户身份。这些步骤,单个来看都是传统的,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传统的,但是当它们围绕随机代码而整合成一个技术方案的时候,则构成了非传统的技术手段。而其中的随机代码这一技术特征,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




作者:姚荻笔


美国圣母大学,法律博士(J.D.),持有美国俄亥俄州律师牌照。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曾获清华大学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2004-2007连续三年)及广东省2003年高考总分省状元。


2019年加入华进,负责涉外专利和国际学术交流。在美国某精品专利律师事务所任职多年,期间负责美国及日本企业客户在美国、中国及欧洲的专利申请,曾服务索尼、夏普、本田、奥秀国际和怀特驱动等世界500强企业,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涵盖人工智能、车载通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显示技术、液压马达等。


现为美国俄亥俄州律师协会会员,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IPO)会员,IPO软件发明委员会会员,及IPO国际专利保护客体专题研究小组中国代表。


作者:王程

华进涉外专利事业部 专利代理师 实习律师


2010年加入华进联合,现任涉外专利电学部高级经理,负责涉外专利业务。自2010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曾为国内外众多知名客户提供服务,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涵盖通信、电子、软件、人工智能、汽车等,精通专利申请、检索、分析、战略咨询等业务,熟悉欧美日韩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具有丰富的涉外专利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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