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8月9日晚,鲁西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
聊城市中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2017年11月7日就公司违反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戴维”)、
陶氏
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简称“
陶氏
”)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公司副总经理
张雷
8月9日晚间代表公司就这一判决做出回应。他表示,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 赔偿金额占上半年净利近三成
聊城市中院
的民事裁定,意味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此后将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仲裁裁决,公司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公司表示,实际赔付金额以申请人与公司最终计算并认可的金额为准。后续赔付行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26.32亿元,7.49亿元的赔偿金额占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不足三成。
公司表示,仲裁事项仅对未建设的多元醇第四工厂(即后续未建装置)下达禁令,不阻止已建三座工厂的运行。因此
聊城市中院
关于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运行的多元醇三座工厂(即公司当前正常运行的三套生产装置)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涉案装置仅为多元醇,公司其他主营产品生产及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 鲁西化工认为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
此次裁决所涉事项可追溯到2010年。
张雷
介绍,公司当时拟建设丁辛醇项目,为此展开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的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戴维/
陶氏
及
四川大学
等。
最终,戴维/
陶氏
方面向
鲁西化工
提出8000万元/套年产25万吨丁辛醇装置的技术许可费报价,同时还需购买指定厂家的专有设备,造价约2亿元。
鲁西化工
认为该价格过高,未能与戴维/
陶氏
达成合作,而是选择了报价远远低于戴维/
陶氏
的
四川大学
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在公司项目建成后,戴维/
陶氏
于2014年11月以公司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关于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
张雷
分析,主要是公司在2010年与戴维、
陶氏
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并且约定,如果
鲁西化工
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
鲁西化工
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
陶氏
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但是,由于戴维/
陶氏
从未向
鲁西化工
提供相关保密信息,
鲁西化工
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
陶氏
的同意。
张雷
特别强调,
鲁西化工
在与合作伙伴交流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此次仲裁涉及的问题,公司同样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他介绍,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的
四川大学
的水性技术与戴维/
陶氏
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戴维/
陶氏
声称
鲁西化工
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与事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