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异议程序
很多国家在其专利系统中都设有异议机制。严格意义上的异议制度可以为第三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反对某项专利的授权提供了机会。异议人必须基于法律中规定的一个或数个异议理由提出异议。
异议可在专利即将授权之前(授权前异议)或专利授权之后(授权后异议)提出,一般授权前异议和授权后异议均有明确期限要求。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有“单方复审(EPR)和授权后重审(PGR)”两种程序。
单方复审程序,任何人可以在专利可执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请求对专利进行再审,理由一般是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
授权后重审程序,则允许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提出,理由涵盖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等,如缺乏新颖性、非显而易性、实用性、主体不适格、公开不充分等,除未披露发明的最佳方式以外。
欧洲
EPO规定,在公告授予欧洲专利之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通知。需注意的是,EPO要求异议通知提交后1个月内缴纳异议费,逾期异议无效。
异议适用于所有指定国,另外,一旦经过异议程序或者经过二审上诉程序,该专利被无效,那么异议或上诉决定将在该欧洲专利的所有生效国都产生效力。
欧洲专利异议由欧洲专利局(EPO)中的异议组(Opposition Division)来负责审理,当事人对异议决定不服,则可以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提起上诉。
异议理由:
①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的规定,该专利的主题不具有可授予专利性;
②发明没有被清楚、完整地公开,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③该专利的客体超出了所提交申请内容的范围。
日本
日本的“新异议制度”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请求JPO对发明专利重新进行审理,判断对该专利的授权是否恰当,如果存在缺陷可以要求权利人进行订正,并对不应当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予以取消。
· 适用对象:记载于2015年4月1日以后公开的发明专利授权公报中的专利;
· 异议人: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社团等都可以;
· 异议时间:专利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
· 异议理由:公益性理由,包括新颖性、创造性、产业上可利用性、申请文件记载问题等。
韩国
韩国对发明专利主要适用授权后异议制度:
· 授权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向KIPO提出无效请求,理由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等,证据不限书面出版物;
· 授权后3个月后:仅利害关系人或韩国特许厅审查员可向特许审判院提出无效请求,且异议证据需为书面或电子公开出版物(不可仅用实质审查阶段已使用的证据)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标准专利申请采用的是授权前异议制度,在《澳大利亚专利公报》发布申请公开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专利授权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包括被指定人无权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不具可专利性,完整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以上就是小微整理的一些热门国家的发明专利异议制度,申请人若发现发明专利遭遇侵权,可通过异议程序无效竞争对手的相关专利,有效维护自身利益。但在提出异议申请前,需提前明确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异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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