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预拌粉3票共计135000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21000061783、020220221000168924、021720221000066328,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9012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格114075欧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1022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40%,增值税税率9%。当事人进口货物向海关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测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2857.56元
以上行为有021------2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书面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
第(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方面,以小麦或混合麦(小麦与黑麦混合)为主料,仅添加盐、发酵粉、维生素、含量不超过10%的面筋等少量成分的面包糕点原料,应归入品目11.01项下;
另一方面,以单一或混合其他谷物细粉、粗粉、粗粒(如燕麦、大麦、玉米、高粱)等为主料,仅添加盐、发酵粉、维生素等少量成分的面包糕点原料,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归入十一章(除品目11.01)其他品目项下;
此外,以各类谷物细粉、粗粒、粗粉等为主料,添加乳、糖、蛋、脂、油等成分的面包糕点原料,应归入子目1901.20项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