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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比照出租不动产,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请看税务总局的答复:
问: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比照出租不动产方式按月平均分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土地使用权,可适用4号公告中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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