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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章内容仅为政策层面探讨,不作为依据,具体执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有人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
所谓分公司“独立核算”其实是个伪命题。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分公司根本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财产,如何“独立核算”?
知道的实务中“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当是那种挂靠经营情况,只挂个名,但总公司根本不对其汇总纳税。这种情况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有规定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税款流失,只是视同独立纳税人,但并不是承认其具有了企业法人资格。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是基于纳税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前提,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可能拥有资产和从业人员。因此“独立核算”分公司有可能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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