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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有意思的划转,能否特殊性税务处理?

挺有意思的划转,能否特殊性税务处理? 陇上税语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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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划转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欢迎留言讨论!

近日,某上市公司A公司发布公告称,为优化股权架构,拟将A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100%股权按账面净值划转至公司直接持有。划转完成后,甲公司将成为A公司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股权划转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股权的划转,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标的企业为甲公司,系B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C公司持有香港D公司100%的股权,D公司持股B公司25%的股权。现在拟将B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划转至A公司直接持有。晕了吧?看图:

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案中,如果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该划转完全符合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但目前是A公司间接持股B公司100%的股权,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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