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发行人今日刊登招股书,启动IPO招股程序。在其发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行人披露了其作为标的公司在2018年的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
甲集团系在香港注册并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2018年,甲集团同意将其下属非全资子公司分拆,并将其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独立发行和上市。
2018年1月,甲集团以其持有的发行人84%股权按其投资额作价向B公司出资,并为履行出资义务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上述股权出资及转让完成后,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甲集团及B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次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甲集团通过向B公司出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B公司收购甲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占发行人全部股权的 84%,不低于发行人全部股权的75%;
(3)本次重组后发行人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B公司、发行人承诺本次重组后12 个月内亦不改变发行人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本次重组中,B公司100%以股权支付,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B公司承诺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权;
(6)就本次股权转让,甲集团、B公司及发行人已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