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8日,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思特齐,证券代码:300608)在《思特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曾被税务机关决定补税及处罚情况:
一、2018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京地税五稽罚[2018]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在 2012年 9 月 1 日至 2016年 12月 31 日期间,存在下述不当行为:1.为员工发放福利和缴纳商业保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为本单位以外人员发放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公司处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569,869.64 元。对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 300,000.00 元。
二、2018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京海税罚(2018)103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于 2018年 8 月 30 日丟失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罚款 2000元。
三、2018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京地税五稽处[2018]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该决定书:1、公司让交易方以外的第三方为自己虚开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2014 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计3,585,304.48 元,2015 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21,434.00 元,2016 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26,430.00 元;3、2016 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合计13,895.29 元,2016 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公司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2014 年361,574.01元,2015 年611,704.28元,2016 年480,389.40 元,未计入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0,073.15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