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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25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3-10-3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258号
海南冠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46566T):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相关涉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3〕25号)。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龚女士、林先生 联系电话:6696953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省税务局城西办公区1101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琼税一稽罚告〔2023〕25号
海南冠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46566T):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冒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503,473.71元
1.经查,你公司在未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货物报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530420200041461316”和“海关编号:530420200041461314”申请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975.06元。
上述两张报关单关联的14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通许县**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460,090.80元。
2.经查,你公司在未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货物报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531620210161069133”申请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8,966.66元。
上述报关单关联的2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佛山市**石英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64,864.00元。
(二)通许县**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石英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其他348份(324份、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报关单65份(56份、9份)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共3,969,353.31元。
1.通许县**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其他的货物品名为“*家具配件*木柜板”的增值税发票324份发票,价税合计32,572,800.45元(金额28,825,487.15元、税额3,747,313.30元)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530420210040623568、530420210040623565等56份。(详见附表一)(略)
2.佛山市**石英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其他的24份货物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人造石英石板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30,039.91元(金额1,707,999.90元、税额222,040.01元)对应的报关单号:516620210661170415、516620210661170415等9份。(详见附表二)(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出口退税案件税务行政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找到真实货主,并取得了真实货主出口资料证据的,应当按照骗取出口退税定性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出口退税案件税务行政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对于上述找到真实货主的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单位,不仅本笔业务应当按照骗取出口退税定性处理,其开具给该出口企业的其他同类发票对应的出口业务,也均应按骗取出口退税定性处理(企业举证到例外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通许县**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石英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364份(338+26)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68份(58+10)报关单对应的出口业务均应当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合计4,156,294.75(3,915,288.08+241,006.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及所附的《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手段”代码“020100”:“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4,156,29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的规定,拟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