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05,股票简称:宝丽迪)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其股权代持还原事项:
(1)宝力塑胶2008年8月第一次、2015年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代持形成原因及解除过程
2008年3月,宝力塑胶原外方股东香港恒英因资金需求,决定退出对宝力塑胶投资,为保持企业经营稳定及中外合资企业性质,香港恒英将所持宝力塑胶25.0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居民李文献,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实际由徐毅明支付,李文献系代徐毅明持有前述25.00%的股权。
宝力塑胶第二次股权转让实际系李文献根据徐毅明指示,将其自2008年8月为徐毅明代持的宝力塑胶25.00%股权转让给徐毅明之子徐闻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徐毅明、李文献之间的股权代持解除。
徐毅明已出具说明,确认其与李文献之间的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真实、明确、完整,其与李文献、徐闻达等就宝力塑胶股权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李文献已出具说明,确认其与徐毅明之间的上述股权代持真实、有效,且股权代持已解除,其与宝力塑胶、徐毅明或其他任何方就宝力塑胶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徐闻达已出具说明,确认宝力塑胶股权代持还原情况真实、明确、完整,代持还原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就宝力塑胶股权与李文献、徐毅明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股权代持不改变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性质,不影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香港恒英在2002年12月至2008年8月持有宝力塑胶股权期间一直作为香港公司合法存续,李文献在2008年8月至2015年6月持有宝力塑胶股权期间一直具有香港居民身份;外方投资者香港恒英、李文献先后持有的宝力塑胶股权一直未低于25%,且该外方投资者均具有合法的外商投资者身份;香港恒英、李文献持有宝力塑胶股权期间作为香港企业/香港居民的性质未发生变更。宝力塑胶自2002年12月成立至2015年6月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作为生产性企业已经营满十年。
综上,前述股权代持行为不改变公司历史上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不影响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时期享受的税收优惠。
且公司就股权代持行为对公司历史上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及所享受税收优惠的影响分别向主管商务及税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商务部门意见:宝力塑胶就2002年12月设立至2015年6月中外合资企业期间的股权转让及代持事项致函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请求该局就宝力塑胶中外合资企业时期合法合规性出具确认意见。2019年5月13日,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出具《回复函》:“你公司递交申请本局已收悉,经核查,现就商务合规合法性确认如下:1、2008年8月外方股东恒英(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英”)将所持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丽迪”)25%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居民李文献;2015年6月李文献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徐毅明之子徐闻达,苏州宝丽迪变更为内资企业,外方投资者香港恒英、李文献先后持有的苏州宝丽迪股权一直未低于25%,苏州宝丽迪在2002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一直未发生变化,历次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注证书有效。2、2002年12月至2015年6月,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没有因违反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税务部门意见:宝力塑胶就2002年12月设立至2015年6月中外合资企业期间的股权转让及代持事项致函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请求该局就宝力塑胶设立以来税收合法合规事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费或其他补缴义务、是否存在税务相关行政处罚或处罚风险出具确认意见。2019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回复函》:“你司所递交申请本局已收悉,经系统查询企业所述内容与申报信息相符,现就税务合规合法性确认如下:1,你司于2002年至2015年期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政策。2,苏州宝丽迪及其股东在2008年3月及2015年6月两次转让过程中已按照相关税法申报缴纳了相应税费。3,截至到目前为止,你司未发现应缴未缴税费情况,未发现补缴税款与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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