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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应妥当,方式不当多交税

受托代销应妥当,方式不当多交税 豆爸説税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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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托代销应妥当,方式不当多交税。选对代销方式少交税

受托代销应妥当,方式不当多交税

清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商场)经过近几年的业务拓展,已经是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商贸企业,2019年实现销售5019万元。清河商场准备继续扩大盈利空间,但受到资金融通限制,销售规模暂时无法扩大。恰在此时,西阳公司请求清河商场为其代销商品。但是,对于代销过程中以何种代销方式更有利,清河商场的财务部门一筹莫展,于是向函阳德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进行咨询。

咨询专家对清河商场的具体业务进行了分析,以受托代销销售A商品100件为例。西阳公司、清河商场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清河商场实际销售A商品100件。

对于该业务,清河商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代销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如果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双方协议不含税价格为200元/件。清河商场在协议价基础上加40元,销售给客户的不含税售价为240元(含税为271.2元)。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如果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双方的协议价为含税价271.2元/件,清河商场按协议价销售,西阳公司按40元/件支付清河商场代销手续费。

【涉税分析】

商贸企业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

实际经营中,商贸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地位选择不同的代销方式。在代销差价(视同买断方式)和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相同的情况下,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受托方企业清河商场应当如何选择才更为有利?

1.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

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表面上看如同自己购销,赚取购销价差收入,但是本质上仍是代销。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做销售,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如果代销商品销售不出去,受托方可以将商品退给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①清河商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271.2÷(1+13%)×13%-200×13%]×100=520(元)

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271.2÷(1+13%)-200]×100×25%=1000(元)

③缴纳税费后的净利润为:

[271.2÷(1+13%)-200]×100-1000=3000(元)

④考虑缴纳的增值税后的所得=3000-520=2480(元)

2.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按协议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与视同买断相比,其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货物。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委托方按其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协议约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收取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取的手续费属于现代服务税目,照章征收增值税,清河商场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①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40÷(1+6%)×6%=226.42(元)

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40×25%=1000(元)

③缴纳税费后的净利润为:

100×40-200-1000=2800(元)

④考虑缴纳的增值税后的所得=2800-226.42=2573.58(元)

☞2480<2573.58

结论: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净利润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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