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锤的报关单第 1、2、3、6 项申报的品名全部为成品,实际海关查验发现出口货物俱为上述商品的成套散件。
那么,问题来了
成套散件会咋样?
海关说:当事人出口报关单第 1、2、3、 6 项商品申报不实构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品名申报不实哦。
2、报关单第5项申报品名为锡条,申报商品编码为8311300000,申报规格用途:电弧焊用|材质:贱 金属|种类:焊条|状态:焊剂涂面|无品牌|无型号,实际品名为锡铅合金,实际商品编码8001202900, 实际规格无品牌/无型号/条形/合金制/不带焊剂, 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出口许可证。
这个2么,就别说了,直接编码错了
那这玩意怪谁,当然怪大锤,大锤怪谁,怪销售咯,不管销售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反正都是错了,那么,肯定有胖友说了,这个销售真的给了么?是不是大锤自己百度的,嗯,很可能,因为毕竟一个周末都在上班的公司,大锤是否真的拿到,还真难说是吧?嗯,不管他们,反正海关这么说:“当事人出口报关单第 5 项商品申报不实 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那么,问题又来了,这归类到底咋归的?
大锤回去找资料了,一查果然是自己错了
大锤赶紧一个滑跪
果断认错认罚,然后: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 0.6 万元
那么大锤找到了啥?
他找到了海关归类专家在四年前的一篇文章,来自:“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 李亚杰;深圳海关 郝彤;重庆海关 宋威仪 ” ,其中写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焊接材料应按照材质、工艺、用途及形状归入不同的税目。
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的焊接材料通常归入83.11项下。在《税则》中税目83.11具体指的是“贱金属或硬质合金制的丝,条、管、板、电极及类似品,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用于焊接或沉积金属、硬质合金;贱金属粉粘聚而成的丝或条,供金属喷镀用。”
税目83. 11与其他税目“焊接材料”区分,归入83.11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材质:贱金属或硬质合金
2.工艺: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
3.用途:用于金属或者硬质合金的结合(焊接或沉积 )
4.形状:丝、条、管、板等类似品除“供金属喷镀用的贱金属粉粘聚而成的丝或条”外
不符合上述任意条件的,不归入税目83.11,而应按其材质、工艺、用途、形状等归入其他税目。

